湖北一男子入院两小时后死亡亲属疑为医疗事故
导读:
17日,接到投诉,称大悟县新城镇长岭村46岁的村民江先军,10日到该县人民医院检查,两小时左右就死在医院。死者亲属疑为医疗事故。
患方:病人是被医院诊死的
2月17日晚,记者冒雨赶至大悟新城镇长岭村。
死者妻子邓有珍介绍,1月29日(正月初四),江先军因咳嗽到县人民医院检查,但病情不重,医生让他过正月十五后复查。于是,2月10日(正月十六日)她便陪丈夫一起到该院复查。
当日上午11时30分许,他们到了医院。门诊医生给江先军抽了两管注射器的血,做血常规检查;并建议江先军住院观察两天。邓有珍表示同意。
于是,血检结果还没拿到,江先军便到了住院部。住院医生给江先军先后开了三次药,有吃的药,也有注射用药,并给江先军前后打了三瓶吊针。
打前两瓶吊针时,江先军还自己提吊瓶上了两次厕所。但打第三瓶吊针时,护士又开始给他抽血。江先军问:“门诊部已抽了血,干吗还抽?”对方称,门诊是门诊的。
下午1点多钟,当抽血针刚刚拔出来,江先军便两眼翻白,双手抽搐。院方立即组织抢救,但抢救无效,江先军被宣告死亡。
邓有珍、江映辉、江新莲、邓桂霞等死者亲属认为,江先军好端端地进医院,两小时左右就死在医院,院方难脱其责。
医方:医院死人很正常
18日,记者来到大悟县人民医院。
该院医教科主任陈苏认为,“哪个医院不死人?不能一死人,就是医院的责任。”
陈苏介绍,江先军是个老病号,有十年甲亢心脏病史。1月29日,江先军来该院门诊检查时,医生就让他签字住院,他没签。2月10日江先军再次来院检查时,医生立即收他往院。
到住院部后,医生抽血、打吊针,都是常规检查、常规治疗。两次抽血总共不过10毫升,并不会危及患者生命。
另外,院方曾建议江先军转院,江先军的妻子邓有珍没同意;院方还下达了《病危通知书》。这些都有邓有珍的签字。因此,江先军之死,医院没责任。
但邓有珍说,她连小学一年级都没有读过,除了自己的名字,其它字都不认得,也不会写。医生叫她签名,她就签了。她并不知道自己签的是什么。
卫生局:是否医疗事故有待鉴定
江先军之死究竟是不是医疗事故?
大悟县卫生局局长谈华建、医政股股长截维等负责人认为,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必须通过市一级医学会鉴定,或患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再由法院委托医学会鉴定,通过鉴定,才能确定是否属医疗事故。
大悟县人民医院工会主席陈汉娇说,如鉴定属医疗事故,医院该怎么赔就会怎么赔。
但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勇认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卫生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尽快尸检,而大悟卫生部门至今未对江先军进行尸检。(记者 蒋绶)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有些医生贪图眼前利益,不惜以病人的生命为代价了。那些视人命如草芥的医生,忘了自己身为医生的本职。医生被称为白衣天使,是各种行业中,最值得尊敬的职业之一。不过哪一
在当今社会,医疗事故是非常常见的,导致医疗事故是可能触犯刑罚的,那医疗事故致人死亡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
医院医死人责任如何认定?医院医死人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来进行责任的认定,按照有多大责任承担多大责任份
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甚至死亡的后果,患者的家属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赔偿。那么,医疗事故死亡如何赔偿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医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