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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岁老人死亡医疗案件终审判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4 15:15:55 人浏览

导读:

一起状告医院因使用大剂量胰岛素,导致83岁患者低血糖、酸中毒死亡的医疗纠纷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5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患方8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维持原
一起状告医院因使用大剂量胰岛素,导致83岁患者低血糖、酸中毒死亡的医疗纠纷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5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患方8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3010元,由上诉人刘玉成承担。 据原审判决认定:2000年8月9日,刘玉成之妻杨宗淑因烦渴、多饮、患糖尿病20多年、消瘦、全身乏力加重入住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内分泌科治疗。同年9月11日晚餐后不久,杨宗淑坐于床上突然晕倒,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于当晚10时20分死亡。一审中经委托昆明市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对杨宗淑是否因低血糖、酸中毒死亡进行鉴定,分析意见认为,患者住院之日至死亡前的诊治过程中,所使用的胰岛素系根据患者空腹血糖及糖耐量试验而调节最大量为一天80u,胰岛素使用量是患者病情需要量。低血糖临床表现一般为心慌、出汗、饥饿感、心率加快、血压增高。而患者死亡前其临床症状与一般低血糖休克临床症状不符。鉴定结论为:“受检人杨宗淑(女、83岁)2000年8月9日至2000年9月11日在治疗过程中,不存在使用大剂量胰岛素导致出现低血糖、酸中毒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刘玉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10元、鉴定费2900元,由原告刘玉成承担。

一审判决宣判后,刘玉成不服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提出昆医附二院在杨宗淑死因不明的情况下,未告之其有权申请尸解的相关权利,造成不能认定其妻死亡原因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因上诉人之子刘芳萱二审中出庭证实,杨宗淑死亡时未与医院产生纠纷,其母火化后才提出异议。所以上诉人提出医院未告之其尸解的相关权利有过错,不符合有关行政法规立法之本意,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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