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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切错肾 我签下一份生死协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4 14:51:48 人浏览

导读: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消息双流县籍田中心卫生院为错“买单”14.6万元,患者出院后反悔并寻求法律保护“双流县籍田中心卫生院切除了我惟一的好肾。明知今后的日子,我必须依靠血液透析等医疗手段才能活下去,却欺负我没有文化不懂法,以拖欠医疗费用的方式给我施加压力,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消息 双流县籍田中心卫生院为错“买单”14.6万元,患者出院后反悔并寻求法律保护

“双流县籍田中心卫生院切除了我惟一的好肾。明知今后的日子,我必须依靠血液透析等医疗手段才能活下去,却欺负我没有文化不懂法,以拖欠医疗费用的方式给我施加压力,迫使我在不平等协议上签字,用14.6万元买断了我的生命权!卫生院的医务科长和法律顾问还作为见证人在我的‘遗书上’签字、按手印。”昨日,在四川省人民医院肾内科,脸色蜡黄的高晓慧双目蓄泪,发出痛苦的呼吁:“为了儿子,我想活下去,请法律保护我!”

惟一能用的右肾被切除

今年32岁的高晓慧是双流县籍田镇竹林村的农民,有一个年仅9岁的儿子。今年11月中旬,她突然感到右下腹不适,11月18日左右,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做了双肾造影检查,发现右肾有结石,左肾不显影,“当时,华西医院的医生就告诉我,左肾已经没有功能,必须保住另一个肾。”

11月20日,高晓慧入住籍田中心卫生院,准备取出右肾内的结石;21日,双流县籍田中心卫生院为高晓慧实施了“左输尿管切开取石,右肾切除术”;22日,高晓慧因手术后16个小时无法解出小便被转入四川省人民医院泌尿外科,当天,家属无意之中得知高晓慧的右肾被籍田中心卫生院错切,丈夫王光荣立即赶回籍田中心卫生院,复印部分病历(但医院没有盖章),并将其余病历封存。23日,高晓慧被送入四川省人民医院肾内科接受血透,身体一天天好转。

但此时她和家人得知:要维持生命,必须每周接受三次血透治疗,血透治疗必须维持到她生命终止。而每次血透治疗,费用至少在500元以上,如果照此计算,仅血透一年就必须要8万元以上,这笔费用,对于一个仅靠务农为生的家庭来说,无异于一个天文数字。高晓慧的家人多次找到籍田中心卫生院协商,中心卫生院同意承担高晓慧在省医院的全部治疗费用。

我在生死协议上签了字

由于费用不到位,高晓慧不得不中断了一次血透治疗。12月24日下午,王光荣和其大哥、大嫂陪着籍田中心卫生院的医务科长、法律顾问出现在高晓慧的病房内,王光荣的哥哥对高晓慧说:“医院答应赔偿14.6万元,让你在协议上签个字。”

“当时我想到,反正无钱医也是死,不如拿点钱料理后事,把家里给我治病欠下的账还完,还可以给儿子留下一笔钱,也算是我这苦命的妈妈留给他的一点纪念吧。”

高晓慧在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出示在记者面前的这份“协议书”上,协议人分别是双流县籍田中心卫生院和高晓慧、王光荣以及高晓慧的父母和儿子。协议上称:

经双方协商,对高晓慧的治疗及其赔偿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于甲方(双流县籍田中心卫生院)在治疗高晓慧的过程中存在着不足之处,故经协商,乙方(高晓慧)在省医院的全部治疗费用(截至签订协议之日起)全部由甲方承担,签订本协议后的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壹十肆万六千元整。甲方退还乙方治疗费:人民币一千元整。上列费用于签订本协议后三日内付清,甲方承担上列赔偿费后,不再承担其它赔偿责任,乙方收到上列赔偿后,不得再要求甲方承担其它赔偿责任,乙方对甲方的其它民事权利自愿放弃。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整。

高晓慧在协议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后,又写下了“关于籍田医院对本人医疗事故赔偿费用的使用安排”:给儿子教育保障金五万元;偿还修房和本次住院借款35000元整;支付本人父母赡养费壹万元整;预提本人后续治疗费两万元整,届时本人自愿放弃治疗;预提本人善后事宜一万元整等七条,籍田中心卫生院医务科科长和法律顾问作为在场证人,在这份“使用安排”上签名按手印。“这份使用安排,其实就是我的遗书了。”

双流县卫生局展开调查

12月27日,高晓慧出院,中心卫生院派法律顾问和医务科科长按照协议,给她抱来了14.6万元现金和1000元的退款,高晓慧签收。可是,回到家中,看着自己可爱的儿子,一手经营起来的小家,和蔼可亲的乡邻,高晓慧再次燃起了对生命的渴望,她后悔了。12月28日,高晓慧正式委托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介入此事。

昨日下午6时18分,记者拨通籍田中心卫生院院长何子双的小灵通,表明身份后,何子双毫不犹豫回答:“你有权采访,我有权拒绝采访。”

晚上10时27分,双流县卫生局医政科科长赵瑜致电记者:卫生局非常重视此事,目前已经对此事展开调查,并将对此事做进一步处理。 早报记者杨丹摄影雷湘琥

律师说法

医院涉嫌间接故意杀人

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李建川律师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籍田卫生院在主观上,作为遗嘱见证人的籍田卫生院有关人员对其以籍田卫生院名义与高晓慧签订生死协议,和安排、监督、见证高晓慧订立遗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高晓慧很快死亡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在客观上,他们为了帮助籍田卫生院逃避承担民事责任,而具体实施了以14.6万元的代价与患者达成私了协议,买断患者生命权的非法行为。因此,从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上看,籍田卫生院有关人员以籍田卫生院名义与高晓慧签订生死协议的行为,有可能已经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

天府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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