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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死腹中诉赔偿 医院无过无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4 14:51:00 人浏览

导读:

一孕妇与医院签订了母子定期检查医疗服务合同,后胎死腹中,靳某便将医院诉至法庭,要求赔偿。5月10日,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驳回了原告靳某的诉讼请求。2004年2月11日,怀有身孕的靳某与鹤壁市某医院签订了一份母子定期检查医疗服务合同。两月后,

一孕妇与医院签订了母子定期检查医疗服务合同,后胎死腹中,靳某便将医院诉至法庭,要求赔偿。5月10日,河南省鹤壁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驳回了原告靳某的诉讼请求。

2004 年2月11日,怀有身孕的靳某与鹤壁市某医院签订了一份母子定期检查医疗服务合同。两月后,靳某突感身体不适,被送往该医院检查,诊治中已经无法听到胎心,经家人签字,医院为靳某作了剖宫手术。靳某以医院未及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且手术时间过长给其经济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5万元。审理过程中,被告鹤壁市某医院向法院提供了无医疗过错的相关证据和医疗签定。

法院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告鹤壁市某医院完成举证责任,证明其为原告诊治的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原告又未提出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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