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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两次呕吐医院不积极治疗 患者回家死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4 14:22:34 人浏览

导读:

精神病患者生病后,精神病院不是积极治疗,而是将其送回家中,结果死亡。近日,这家精神病院被雨花台区法院判令赔偿死者家人损失7.8万余元。家住下关区的张宁是三级精神疾病患者,其妻刘梅是三级智力障碍患者,婚后生下的儿子张鑫也是三级精神疾病患者。2007年4月,张
精神病患者生病后,精神病院不是积极治疗,而是将其送回家中,结果死亡。近日,这家精神病院被雨花台区法院判令赔偿死者家人损失7.8万余元。

  家住下关区的张宁是三级精神疾病患者,其妻刘梅是三级智力障碍患者,婚后生下的儿子张鑫也是三级精神疾病患者。

  2007年4月,张宁夫妇将儿子张鑫送往青龙山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期间出院,治疗阑尾炎,康复后又于当年6月29日再次住入青龙山精神病院治疗。

  去年9月25日深夜,张鑫先后出现两次呕吐后,被青龙山精神病院送回家中。而其父母并不知道儿子被送回家的原因,导致儿子次日凌晨死亡。

  张宁夫妇认为,张鑫病重,青龙山精神病院应当进行抢救治疗,而不是将其送回家中。青龙山精神病院应对张鑫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张宁夫妇将青龙山精神病院告上雨花台区法院,索赔9万余元。

  庭审时,青龙山精神病院辩称,事发当日,张鑫被送回家中,不是因为病重,而是经原告同意,并办了请假手续的。张鑫的死,被告没有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发现张鑫两次呕吐后,没有采取基本的诊疗措施,在不能明确病情的情况下将患者送回家中,违反了医疗常规,其行为存在过失。被告的过失行为,导致张鑫发病早期未能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治,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经南京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文中当事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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