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死亡案例 > 新生儿死亡 医院是否该承担责任

新生儿死亡 医院是否该承担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4 12:55:55 人浏览

导读:

新生儿死亡医院是否该承担责任案例介绍:孕妇朱某自怀孕开始,一直在平谷区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进行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均是正常。2007年8月25日晚,朱某因预产日到期便前往医院就诊。门诊做了系列检查后于当晚23时为朱某办理了住院手续待产。凌晨5:30左右,医院对

        新生儿死亡 医院是否该承担责任

案例介绍:孕妇朱某自怀孕开始,一直在平谷区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进行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均是正常。2007年8月25日晚,朱某因预产日到期便前往医院就诊。门诊做了系列检查后于当晚23时为朱某办理了住院手续待产。凌晨5:30左右,医院对朱某进行人工破膜,5:56分朱某自娩一足月男婴(脐带绕腿一周)。接产护士见新生儿无哭声、肤色青紫、反应差,自已无法处置,急忙找产科医生前来处理。五分种后产科医生到场后已发现新生儿无呼吸、紫绀且心率不齐,又叫儿科医生到产房参加抢救。此后,虽然多名医护人员参加了抢救,但新生儿于7时宣布临床死亡。朱某及家属为此委托代理起诉。

律师分析:

本病例在接受委托时,感觉比较棘手。因为尸检报告有新生儿先天肺不张的分析意见。按此意见分析,患方的胜诉率并不乐观。好在一点,在新生儿死亡后,患方曾与医院就医方确实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过双方确认,如医生到场的时间较晚等等。综合考虑后,最后将医院的过错关键点确定在医方抢救不及时及抢救方式错误方面。

办案经过:

1、起诉及答辩 提起诉讼后,在第一次开庭时,医院以没有违反常规为由,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意图以不构成医疗事故抗辩患方提出的诉讼请求。

2、第一次鉴定 经过鉴定材料的质证确认,双方向医学会提交材料及抽取专家,医学会认真听取了医患双方听证陈述及阅读病历后,做出“本医案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平谷区医院负主要责任”的结论。医学会认为,新生儿的死亡与医院在“复苏过程中,建立呼吸通道不及时,加压给氧后造成新生儿双侧气胸,双肺组织被压缩90%,是新儿死亡的直接原因”。

3、第二次鉴定 对于平谷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医院应该是意想不到的也是接受不了。因此,收到构成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书后,医院及时提出由北京市医学会鉴定的再次鉴定申请。医院认为新生儿死亡应以尸检病理诊断结果为准,不应以影像学报告为准(自己不承认自己的影像学资料),认为新生儿的死亡是先天性肺不张造成的。经再次组织专家听证,北京市医学会做出同第一次鉴定相同的结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4、医院的努力与患方的态度 北京市医学会结论做出,医院仍不愿意接受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结果。在庭审中特别提出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申请,以图摆脱责任。

做为患方代理人,针对医院的非法之申请明确表示:医院的请求没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再进行鉴定。

判决结果:

根据鉴定结论,法院做出判决,医院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赔偿患方93120元。

判决分析:

本起案件的责任认定是基于医疗鉴定报告做出的,对患方来讲是能接受的。但对于赔偿结果,却可以说未尽如患方之人意,因为法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患方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以没有法律依据给予了驳回。从这个角度说,医院并没有因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而赔偿更多,对患方而言,更多的只能是无奈与尴尬!因为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而医院却又存在过错,患方是完全有理由根据人身损害的法律规定获得死亡赔偿金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