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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不是因为“举证倒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5 11:24:27 人浏览

导读:

“医闹”的出现,让医护人员苦恼不已。日前,广州市有政协委员指出,自卫生部出台医疗纠纷“举证倒置”规定后,医疗纠纷的性质立马变了,“以前都是心平气和地寻求理性解决的办法,但现在患方越来越不理性了”。(1月22日《南方都市报》)将“医闹”的责任归于“举证

“医闹”的出现,让医护人员苦恼不已。日前,广州市有政协委员指出,自卫生部出台医疗纠纷“举证倒置”规定后,医疗纠纷的性质立马变了,“以前都是心平气和地寻求理性解决的办法,但现在患方越来越不理性了”。(1月22日《南方都市报》)

将“医闹”的责任归于“举证倒置”,显然打错了靶子。在国家权力配置上,卫生部乃行政职能部门,如何能决定某类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医疗纠纷中所谓“举证倒置”,应该是指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是这份司法解释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闹”的出现,是社会问题,成因复杂。而综合因素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也可归之于法律的变化。这名政协委员说,在法律未规定医疗纠纷“举证倒置”之前,患方“都是心平气和地寻求理性解决的办法”。事实恐怕并不如此,那些年的医疗纠纷并不少,即便患方在医疗纠纷中能“心平气和”,也多半由于在其时的法律环境下,信息严重不对称,患者的知情权被漠视,多半只能被动选择解决方案。

而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明确赋予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另一方面,该《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正是这些针对医疗纠纷的一系列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医疗纠纷的解决才相对有了程序公正,患者的权利才在法律之中初步显现出来。

虽然近年来的部分立法确认了患方的一些基本权利,也加大了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责任,但应当承认,医患纠纷双方的强弱态势虽然有所缩减,却也并未倒置。作为患者,在医疗纠纷中仍然是弱势一方。他们对医学知识不了解,病历等重要证据又都是由医院制作和保管,“有权复印”的法律权利,也难以防止医院弄虚作假,“举证倒置”之下的医院举证义务也有着明确限定。患方的举证责任只是有所减轻,而不是全部免除。法律的进步虽然使患方有更多的机会知悉医疗侵权行为的存在,但解决医疗纠纷的立法保障体系还不完整。因此,立法的使命实则远未完成。

医疗纠纷之所以演化为“医闹”,其原因固然错综复杂。其中难免有极少数人借机闹事,这是需要严厉打击的,但绝大多数医疗纠纷还是因为患方对现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不信任。每有医疗纠纷发生,医院便要求患方拿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而鉴定系由当地医学会组织,一个地区的医学会成员大多师出同门,甚至来自同一医院。这样的鉴定结论,患方焉能心服。当付诸法律不能公平解决纠纷,“医闹”的产生乃至愈来愈烈便是必然。以此看来,遏制“医闹”的路径选择,仍在于完善法制,公平分配患方与医院的权利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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