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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集萃:是患者举证还是医生举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5 11:15:35 人浏览

导读:

简要内容:我以为,草案取消医疗事故举证倒置并非不可以讨论,但前提是要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燕农:目前医疗纠纷频发的根子不在于谁举证,而是医患关系已经处于相对紧张、互不信任的状态。1月4日《信息时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了

简要内容:我以为,草案取消医疗事故举证倒置并非不可以讨论,但前提是要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燕农:目前医疗纠纷频发的根子不在于谁举证,而是医患关系已经处于相对紧张、互不信任的状态。

  1月4日《信息时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中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否涉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

  恪颉:“患者索赔需举证”的推论,是对草案的误解误读。从媒体引用的法律草案条款,并不能证明立法者将医疗赔偿中倒置的举证责任“正”过来。

  从立法目的和功能看,“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主要解决的是医疗损害中的归责原则,而非举证责任分配。这一条款的基本含义是:患者在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只有当医务人员有过错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只告诉我们:医疗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实行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

  那么,由谁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或者“无过错”?至少这一条款的规定并没有涉及。从这一条款出发就得出由患者负举证责任的结论,是一种过度阐释。如果按照这种逻辑和解释方法,那么草案的许多条款都将得出否定举证责任倒置的结论。如草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不是可以解释为“消费者必须承担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呢?不是!法律和司法实践都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并没有改变举证责任倒置的事实。

  说患者索赔需举证是对草案的误读,并不意味着我就完全支持现行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我认为立法者应认真总结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实施六年来的经验教训,在既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有效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找准双方合法权益的平衡点,妥善分配举证责任。

  杨涛:美国法院审理医疗诉讼案件时,作为原告的患者必须提交证明医师存在过失的初步证据,而后才能将案件提交陪审团审理。但美国法院实行这一规则的前提是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在美国,医生和患者的关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医生提出诊疗意见,患者知情,参与讨论并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这种诊疗方案。患者或家属可以单纯以医院或医师未经其同意实施医疗行为,也可以因为未告知相关信息为由提起诉讼。因此,医生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处处留意患者的权利,以免成为被告。大部分患者和家属在没有发生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以前,就已经掌握了自己的病情和治疗过程,对于他们来说,举证的难度并不十分大。

  草案关注了患者知情权的保障问题,如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样的规定对于患者知情权的保障并不周到,比如医生的告知义务一般都由医院一方实施,患者如何举证医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我以为,草案取消医疗事故举证倒置并非不可以讨论,但前提是要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

  燕农:目前医疗纠纷频发的根子不在于谁举证,而是医患关系已经处于相对紧张、互不信任的状态。这种情况下,无论由谁举证都难免纠纷不止——“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如果由患者举证,不只存在因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举证的问题,也存在举证是否为医务人员认同的问题;如果由医务人员举证,也存在患者信任与否的问题。由此不难看出,无论由谁举证,医患纠纷的旷日持久总是难以避免。

  缓解医患关系、增进双方信任程度,是不可能最终建立在人与人互信的道德基础上的,最终还是要靠制度规范。在我看来,目前亟须制度介入的范畴,是给医患纠纷一个便捷快速的化解出口。譬如在沿袭举证倒置的规定及范围基础上,对医务人员的过错也实行医学会等第三方力量介入。但是,根本的还在于建立一个快速有效的医患纠纷解决体系,让医务人员和普通患者对是非、对错的求证,来得更容易一些。

  一个旷日持久的医患纠纷鉴定案例,会让一对医患关系越来越互相不信任;一个又一个如此案例,就会在越来越多的医患之间扩大不信任。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医务人员的过错由谁举证可以退居其次,重要的是在举证之后能够得到快速鉴定和妥善解决——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化解矛盾过程,实质上也是一个积累和扩散矛盾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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