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失去了应有的判断力--医疗损害司法地位迷失现象
导读:
司法有其独立的判断力。这是国家、社会对司法的共同要求和期待。从司法是否失去其应有的判断力的角度衡量,实践中医疗损害司法至少出现了地位迷失的以下五种现象:
2、对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失去了应有的判断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对鉴定书规定了法官应当审查的七项内容[6]。其中,就包括“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和“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这两项容易审查的形式要件。除此之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都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和作证[7]。这些规定赋予法官以审查鉴定结论的具体方式和手段。
实践中,对于医学会所组织的专家组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法官时常既不过问其没有任何鉴定人签名盖章、没有使用任何科学技术手段的形式要件缺陷,又不顾其没有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程序缺陷,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把司法作为了医学鉴定的下属程序。抛开了对鉴定的审查职责,法官所做的,往往只剩下类似会计出纳的计算具体赔偿数额的工作了。
广东江门某法院对一输液过敏致死医疗损害案件依据当地医学会的鉴定,判决驳回死者亲属的诉讼请求。患方上诉后由于无法筹集路费而缺席二审的开庭。中级法院经审阅案卷,发现医疗机构输入头孢类药物连患者的药物过敏史也没有询问,认为医疗过错明显,经耐心调解,最后以医疗机构赔偿八万元结案[8]。
——摘自律师的论文《医疗损害司法地位的迷失与回归》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