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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挂横幅患方将被问刑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4 06:52:44 人浏览

导读:

昆明市出台解决医患纠纷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12月4日,昆明市《关于解决医患纠纷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各界公示并征求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医疗机构应设立医患纠纷调处部门,建立医患沟通机制。在医患纠纷中

昆明市出台解决医患纠纷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12月4日,昆明市《关于解决医患纠纷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各界公示并征求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医疗机构应设立医患纠纷调处部门,建立医患沟通机制。在医患纠纷中,患方有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历文件等 应在双方在场时封存或启封

《征求意见稿》要求,医疗机构应设立长期有专职人员管理的医患纠纷调处部门,建立医患沟通机制。发生医患纠纷后,当事人员应及时报告,医疗机构对报告内容调查核实,确定纠纷的性质、责任和处理方法,妥善解决好医患纠纷。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关病历文件、现场实物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或启封。患者出现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告知患方有关尸检的必要性和拒绝尸检的后果。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患方应当在30分钟内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动尸体,死者尸体存放一般不得超过2周。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征求意见稿》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昆明市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非患方直系亲属 不能参与医患纠纷协商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医患纠纷中,如果引发群体性事件,各成员单位应按规定时限采取处置措施。如果超时或者因为处置措施不到位,导致群体性医患纠纷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将对相关部门予以问责。

因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医疗机构应在30分钟内,向属地县(市)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报告,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根据事件规模及程度,适时分级响应。事态严重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执法监督部门、市级公安部门和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处置。

各级公安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0分钟内,组织相应警力到达现场,敦促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公安部门要对医患双方参与纠纷谈判的人员进行身份识别,非患方直系亲属不能参与纠纷协商过程。

患方八种行为 可被追究刑责

《征求意见稿》强调,在医患纠纷中,出现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以公安部门为主,成员单位配合,依法、及时、有效予以处理。

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聚众占据医疗机构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严重干扰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侮辱、威胁、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的;在医疗机构内(外)挂横幅、设灵堂、烧冥纸、摆花圈、贴标语、发传单的;拒不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并超过规定时限,陈尸要挟医疗机构,经劝说无效的;抢夺医疗文书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证据(如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涉及有社会恶势力或职业“医闹”插手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涉嫌人身、财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嫌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征求意见稿》指出,昆明市将成立“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平安医疗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公安、卫生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昆明市维稳办、公安局、卫生局、药监局、工商局等为成员单位,各个成员单位的职能分工都有明确规定。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将对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重大问题。成员单位共同建立并完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的长效机制。“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和分析、总结昆明地区医疗纠纷发生和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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