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医疗事故 > 医患权利义务 > 患者的权利 > 走司法程序抉择患者生死更科学

走司法程序抉择患者生死更科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4 06:16:29 人浏览

导读:

法制日报记者周斌生还是死天津一位父亲替他未满月的女儿选择了后者。据悉,这个孩子出生时患有肛门闭锁、肾积水等先天缺陷,即便积极治疗也可能无法存活,有幸存活,也可能终生残疾。对于孩子父亲的决定,很多人无法接受。于是,当他决定放弃治疗,将女婴送入临终

  法制日报记者 周斌

  生还是死天津一位父亲替他未满月的女儿选择了后者。

  据悉,这个孩子出生时患有肛门闭锁、肾积水等先天缺陷,即便积极治疗也可能无法存活,有幸存活,也可能终生残疾。

  对于孩子父亲的决定,很多人无法接受。于是,当他决定放弃治疗,将女婴送入临终关怀医院后,4名北京志愿者冲到该医院,抢出女婴,送往北京一家医院进行治疗。2月10日,《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女婴家属已与志愿者基本达成统一认识:对女婴进行积极治疗。

  而舆论对于此事的讨论并未停息:父亲是否有权决定病重孩子的生死继续治疗是否必要儿童权利如何保护等问题,仍是热议的焦点。

  在我国,不管是宪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赋予了任何一名孩子活着的权利。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何志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女婴父亲的行为涉嫌侵权,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父母有救助子女的义务。但他同时认为,即便是今年7月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在司法实务中也很难出现这类诉讼。因为孩子作为被侵害人,即原告,其法定代理人是监护人,而孩子的监护人就是其父母,导致侵权人与原告代理人同为一体,除非自己告自己;如果孩子死亡,民事主体都不存在了,更无法进入司法实务中。

  按照何志的说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虽然此类案件涉嫌侵权,但在司法实务中很难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他表示,将来立法时可以研究,当无民事行为能力者被侵权后,是否可以由被侵权人的相关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消极治病难说侵权

  而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看来,女婴的父亲根本不涉及侵权的问题。

  李显冬说:“如果不给吃不给喝,那属于虐待,涉嫌侵犯生命权,可不治病或消极治病就很难说是侵权了。各家都有各家的难处和考虑,没钱的治不起病,有些钱的,可能考虑到花了钱也未必能治好病,只能延长短暂的生命甚至延长病人痛苦而放弃治疗,这些都是伦理问题,法律上并没有禁止,父母亲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只要不是遗弃、虐待等,就不应该受到谴责。”

  由法院抉择生死更科学

  李显冬说,天津肛闭女婴事件实际上就是被动“安乐死”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现实中存在很多既成事实。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主任林维教授建议,“在立法中是否可以确立这样的法定程序:不应当由亲属、个人或医院来决定是否继续治疗患者,而应当由法院依据医院或卫生系统内的专业判断来决定,是否继续医治患者或实施安乐死。”

  “如果在家属不愿意继续医治的情况下,立法应要求民政部门及时介入,然后走上述司法程序。在此期间,医院应积极治疗,产生的费用由家属承担,家属无法承担的,应由国家承担。”林维希望,以此保障患者的生命权。

  何志告诉记者,立法赋予法院拥有患者生死关口的抉择权,是可行的、更先进的、更科学的保障患者生命权的制度,法院据此可以综合评价继续医治的价值和意义,会比家属、个人或医院的决定更客观和公正,也更有利于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