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患者可外带处方到药房买药
导读:
潇湘晨报记者刘少龙 长沙报道
卫生部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不得限制患者持处方到药店购药。对处方要求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一致等。
患者可选择能承受的药品
新《办法》强调医师要尊重患者用药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医师开处方要充分考虑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让患者自主选择能承受的药品。
此次新《办法》对处方的格式、内容、印刷用纸颜色等都作了细致规定,并发布了处方标准。今后所用医疗机构的处方都必须按照标准印刷。处方分为前记、正文和后记3个部分。普通处方笺是白色的,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
建立了处方点评制度
长沙市卫生局专家表示,新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建立了处方点评制度。处方评价制度能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处方管理、费用控制等情况实施综合评价。制度不但能对一个城市、一个医院这样的大系统进行处方评价,也能对医生个体进行处方评价。
处方点评制度是运用大数原则,找出同类医院合理用药的中位数,以此评价医师处方是否合格。医师一旦被判定处方不合格,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以至取消处方权。
医师只要出现了以下6种情况的任何一种,就会被取消处方权:被责令暂停执业;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不按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
处方中不得使用代号
新《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省卫生厅相关专家表示,由于一些医院对处方采取密码式的处方办法,使患者拿着“天书样”的处方到院外无法调配。《处方管理办法》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新办法也有助于解决“一药多名”造成的诸多弊端,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等。
此外,每张西药、中成药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同时,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电子处方时,应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便于药师准确核发药品,也方便患者到药店买药。
保障患者享有知情权
省卫生厅法监处专家表示,处方是医务人员诊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法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通过查验处方,可以证明医务人员是否遵循用药原则、符合诊疗规范,也便于责任追究、划分责任归属。
《办法》对患者享有知情权提供了保障。患者拥有知情权才能更好地行使选择权,如果对处方环节不加以管理,患者就更难享受到知情权了。
展会上卖药属违法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展会上现货卖药属违法行为。
为加强对展会的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借机销售假劣药品,《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一旦发现,可向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办法》还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证。今后,消费者在药店购买药品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销售凭证。
医师收回扣将停止执业
医师有索要患者财物或收受回扣等行为,可被暂停执业活动或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规定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这是卫生部出台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的内容,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有未经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行为;有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有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等。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稿源:红网综合]
[作者:刘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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