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医疗事故 > 医患权利义务 > 患者的权利 > 一中年妇女住院8天后死亡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4万元

一中年妇女住院8天后死亡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4万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4 04:33:06 人浏览

导读:

一中年妇女在住院8天后死亡,她的亲属以医院贻误抢救时机为理由,将我市第一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记者近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此案已尘埃落定,两审法院均认为医院只需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医院贻误抢救时机2005年4月8日上午,50多岁的王女士因全身无力、面

  一中年妇女在住院8天后死亡,她的亲属以医院贻误抢救时机为理由,将我市第一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记者近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此案已尘埃落定,两审法院均认为医院只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原告:医院贻误抢救时机

  2005年4月8日上午,50多岁的王女士因全身无力、面部皮疹、口腔溃疡入住我市第一医院血液科。

  4月15日凌晨0:20,王女士病情突变,急性呼吸困难,心率加快,血压先升高后降低,心电图有明显低电压,左心衰竭。4月16日23:05,她遗憾地离开人世。

  眼睁睁地看着妻子撒手离去,她的丈夫郑先生悲痛不已。据他说,妻子住院时,由于医生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方向性错误,贻误了诊治。住院8天,病情仍未见好转。妻子病情突然恶化,当班医护人员在认识到病情发生骤变的情形下,没有进行相关检查、未报告上级医师、未请会诊。

  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当他们提出请值班主任医师到诊急救时,当班医护人员竟以“主任医师睡觉了,明天再说”为由,断然拒绝他们的正当要求。医护人员放任不作为长达9个小时,其间,他的妻子不但处于严重缺氧状态,生命体征也发生急剧变化。

  郑先生还说,抢救病人本应争分夺秒,然而医院医护人员仍按部就班机械地先进行晨间医护人员交接班,而置一名亟待抢救的危急重症患者于不顾,直到上午9:15主任医师才到诊;虽主任医师当面指责值班医师未及时报告病情、贻误抢救时机,并同时发出病危通知,但终因错过最佳施救时机加之后续抢救不当、不力,他的妻子在第二天晚上就离开了人世。

  郑先生认为,第一医院贻误了抢救时机,应对他妻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行为并没有过失

  对于15日凌晨王女士病情变化时,当班医护人员未报告上级医师的情况,第一医院并没有否认。但医院认为,将这说成与王女士死亡结果之间有部分的因果关系,违背本医疗事件的基本事实。

  据医院称,王女士患丙基硫氧嘧啶诱发的ANCA相关小血管炎,属于临床上罕见、疑难的病例。她入院时有明显的血管炎改变,所以在入院时就已经做了免疫全套等检查,并请皮肤科、风湿科主任会诊,这说明了医院对于王女士的重视。据厦门医学会技术鉴定报告,王女士死亡是由于广泛性心肌梗塞、急性心衰、心源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所致,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该医疗事件不是医疗事故。医院医疗行为并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王女士3年前患“甲亢”,服用“丙基硫氧嘧啶”治疗。

  法院:医院需担10%责任

  此案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认为,PTU诱发相关性小血管炎是导致王女士死亡的主要原因,直接死因是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泵功能衰竭;王女士住院时,医方未能较早诊断出PTU诱发相关性小血管炎和给予相应治疗,存在不足;4月15日凌晨,在王女士病情变化时,当班医护人员未报告上级医师、请会诊及作相关检查,也存在不足。这些不足与王女士死亡之间有部分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医院对王女士在病情产生恶化后的诊治符合通用医疗规范,由于王女士原发疾病是她死亡的主要原因,医院的上述过失只应承担轻微的赔偿责任。原告诉求42万余元,医院承担其中10%,即4万多元。

  一审宣判后,郑先生不服,上诉到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了郑先生的上诉请求。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