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至人死亡的情形
导读:
近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行医案,吴某被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07年6月4日上午8时许,高邮市经济开发区花王村村民朱某因患溃疡性结肠炎,其家人找到乡村医生吴某,要求其给朱某输液补充能量。被告人吴某遂根据朱某前期在上海市某医院就诊的病历处方配制药水,在朱某家中为其输液。当天上午11时许,第二瓶葡萄糖氯化钠水输液过程中,朱某出现眼睛向上翻等异常情况,被告人吴某闻讯后连忙赶至现场,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高邮市卫生局接群众举报到现场查处,并于6月6日以吴某非法行医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并传唤吴某到案。经法医鉴定,朱某系重度营养不良,局部性间质性心肌炎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并论证被告人吴某给病人输液与病人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无职业医师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长期在家行医,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
高邮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虽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此证书仅是其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资格,有别于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同时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人开展诊疗活动还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告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前仍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被告人曾因无证行医被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但被告人不思悔改仍在家中多次从事医疗活动,系非法行医,且情节严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吴某非法行医过程中出现就诊人朱某死亡的情形,经法医鉴定,该死亡后果与被告人非法行医过程中的输液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该鉴定结论决定了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但不影响被告人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定性。法院据此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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