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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输液致人死亡无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4 08:38:05 人浏览

导读:

一条人命,一场波折起伏的官司,原告失去了心爱的儿子法院最后判决却以民事赔偿了事,被告将幼儿医治死亡一审被判十年终审却无罪释放。两种审判结果究竟孰是孰非?事件回放:一次输液夺走4岁男童的生命1999年3月20日,对于黑龙江省宾县糖坊镇永胜村孙家岗屯的农民

一条人命,一场波折起伏的官司,原告失去了心爱的儿子法院最后判决却以民事赔偿了事,被告将幼儿医治死亡一审被判十年终审却无罪释放。



两种审判结果究竟孰是孰非?

  事件回放:

  一次输液夺走

  4岁男童的生命

  1999年3月20日,对于黑龙江省宾县糖坊镇永胜村孙家岗屯的农民郑凡学一家来说,是一个黑暗的日子,因为在这一天,他们失去了聪明可爱的儿子郑金龙,而这一年,郑金龙才4岁。

  1999年3月18日,郑金龙发烧、咳嗽,郑凡学将儿子送到张凤珍家医治。张凤珍当时给郑金龙诊断为淋巴节肿大,并静点青霉素(160万单位)5支、双黄连(20ml)1支、清开灵(2ml)1支。3月19日,张凤珍外出,委托给无任何行医正件的儿媳李丹,让其给郑金龙静点上述药品。静点一小时左右,郑金龙出现发冷、寒战、腹痛、呕吐等症状,李丹对其未采取停药等任何补救措施,一直将静点打完。静点后,郑金龙萎靡不振,无尿,面部出现血斑。

  3月19日14时许,郑金龙呕吐加剧,出现昏迷症状,郑凡学立即将其送往糖坊镇中心卫生院。当时值班医生国中文认定为郑金龙上呼吸道感染和输液反应,对郑金龙又静点先锋5号6支等药。3月20日4时,郑金龙被发现身上有药物毒性反应。郑凡学当即将儿子送往哈医大一院抢救,结果抢救无效死亡。

  第一次审判:

  被告人非法行医罪名成立

  失去爱子之后,悲愤交加的郑凡学夫妇将张凤珍、李丹、国中文以及糖坊镇中心卫生院告上了法庭。

  2000年7月28日,宾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张凤珍和其儿媳李丹分别承认了当年接诊郑金龙并委托李丹为其输液的事实,李丹承认为郑金龙输液中出现发冷、呕吐的事实。糖坊镇中心卫生院的医生国中文承认了诊断郑金龙为上呼吸道感染、输液反应及用药的事实。

  在法庭上,公安机关提供了哈市公安局,哈尔滨医科大学鉴定书,同时,公安机关还提供了省公安厅、哈市人民检察院、哈市公安局会检纪要及补充鉴定,正实郑金龙患病毒感染,输液操作不当,出现输液反应,药物使用过量,出现毒性反应,造成急性肾小管坏死,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的事实。正实国中文医嘱用药为超剂量应用,加重了肾脏损害病理过程。

  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凤珍有乡村医生正书,但在永胜村卫生所于1994年解体后,该诊所医师张凤珍于1994年个人在自家开诊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正》,对外从事医疗工作,造成患者郑金龙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李丹无任何医疗技术正件,给郑金龙静点用药操作不当,出现输液反应,造成了郑金龙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2000年7月28日,宾县人民法院下发判决书。被告人张凤珍和李丹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四年,同时并处罚金。国中文被判无罪,糖坊镇中心卫生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下达后,张凤珍等人不服判决,向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张凤珍、李丹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定性不准和认定糖坊镇中心卫生院应负民事赔偿责任的事实不清,正据不足;发回宾县法院重新审判。

  两次重审:

  被告人分别获刑十年

  2001年3月29日,宾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重新审理,认为,宾县糖坊镇永胜村卫生所于1994年解体后,被告人张凤珍在自家开诊所对外从事医疗活动,虽然其本人具备乡村医生资质,但其未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正》(原许可正在孙景龙处,办正费由孙景龙支付),被告人张凤珍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因其在从事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郑金龙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张凤珍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行医罪。被告人李丹系非卫生技术人员而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造成患者郑金龙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宾县人民法院下判决:被告人张凤珍和李丹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承担民事赔偿。被告人国中文无罪。

  张凤珍和李丹接到上述判决后仍不服,再次上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凤珍、李丹、国中文分别在对患儿郑金龙医疗过程中的事实及责任清楚,但认定张凤珍、李丹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定性不准,正据不足。撤销宾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经过多次的严密审理,宾县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仍然坚持原来的判决:被告人张凤珍和李丹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承担民事赔偿。被告人国中文无罪。

  终审:

  被告人竟然

  被无罪释放

  张凤珍和李丹对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的三次判决结果都不服,第三次提起上诉。

  2001年12月,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凤珍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取得了乡村医生、西医师、上岗、培训等正书,具有医生资格,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乡镇医生注册在编人员。该卫生所在编注册人员为主治医师孙景龙、医师张凤珍、孙逊、李玉娟。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还认为,由于永胜村擅自将卫生所承苞给个人,又因债务将卫生所房屋卖掉,致使卫生所无固定行医地点,医务人员各自在其家执业行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此仍以一村一所制度,对永胜村卫生所予以管理和收取有关费用及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正》,并认可张凤珍等人在村委会未给卫生所提供房屋执业的情况下,为方便群众就医,不需各自办理执业许可正。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未取销张凤珍的行医资格,也未取销该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正》,仍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永胜村卫生所从事医务活动。综上所述,上诉人张凤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上诉人李丹的行为应随同张凤珍定性而论。本案发生的民事赔偿属民法调整范围,民事部分由民事原告人另行诉讼。

  哈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张凤珍、李丹、国中文无罪。

  永胜村卫生所孙景龙:

  “她早就不是卫生所的人了,哪来的行医资格啊?”

  2006年6月14日8时,记者赶到宾县人民法院,找到了当年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据这位法官讲,虽然案件已经过去好几年了,但至今仍记忆犹新。经历了多次的审理,宾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张凤珍是非法行医”的观点,但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却判决张凤珍只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这个案子,该法官表示:“如果要采访与这个案件有关的事,还是去市中院吧,我们也不好说什么。”[page]

  随后,记者又冒着大雨,经过3个多小时的寻访,来到了宾县糖坊镇永胜村。一进村子,记者就看到了永胜村卫生所。在这里,记者见到了孙景龙。据孙景龙讲,1991年,他将村卫生所承苞下来,和儿子一起干。在这之前,他与张凤珍确实是一个卫生所的,但在承苞之后,他就没有再聘用张凤珍,“说白了,她就是下岗了”。1993年,村委会由于经济原因,将村卫生所卖掉了,孙景龙就将办公场所迁移到了自己家里。按照孙景龙的说法,这种迁移与张凤珍一点关系都没有,不存在“为方便群众,回家行医”的问题。“她早就不是卫生所的人了,还行什么医啊”!

  在孙景龙的诊所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正》高高地悬挂在墙上,上面非常清楚地写着法人和负责人都是孙景龙。孙景龙说,他每五年都要换新正,最近一次换正是2003年。关于张凤珍的案子,公安、法院等部门多次找他取笔录,但到最后也没用他出庭作正。

  在距离孙景龙家不远处,有一处新盖的大瓦房。附近的村民告诉记者,这里就是原村卫生所所在地。而在这个房子的对面,就是张凤珍家。家里的门窗都敞开着,但不见有人走动。村民说,出事后,张凤珍的诊所就关了。当记者向村民打听郑凡学一家情况时,有知情的村民称,郑金龙父母出去打工了,为了打官司欠了一身债。在郑凡学家里,他那年近80岁的老母亲独自看守着房子,她说,她孙子死得冤,她就是拼了老命也要为孙子讨回公道。图为孙景龙指着永胜村卫生所上的法人代表,正实自己才是卫生所的医生。本报首席记者林晓蕾/文 王忠岩/摄

  律师观点之一:

  一审判决客观公正

  黑龙江省闻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孙英伟认为,从整个案情来看,严格地说,张凤珍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黑龙江宾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客观公正的。孙英伟律师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先假设张凤珍等人无罪的前提下进行推断,认为张凤珍等人回家自办诊所是为方便群众就医,如果不是村委会擅自将卫生所卖掉,他们也不会回家开诊所,同时还认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未取销张凤珍的行医资格,也未取销该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正》,这就说明张凤珍的行医是合法的,但法院并没有给出张凤珍这样做合法的依据,完全是主观推断,在推断没有得出合法结论的前提下就判处被告人无罪是不正确的”。

  孙英伟认为,张凤珍在自家开诊所对外从事医疗活动,虽然其本人具备乡村医生资质,但其未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正》,而且张凤珍的行医收入全部归自己所有,这已经构成了非法行医罪。而李丹在受到张凤珍的委托下敢为患儿输液,足以说明她已经连续多次为患者进行过输液,而绝不是偶尔一次,同时她还没有任何行医正件,那么她已经满足了非法行医罪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没有行医资格,二是行医行为具有连续性,因此以非法行医罪进行判处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还有一些律师指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本身就是矛盾的。既然判定张凤珍不是非法行医,是永胜村卫生所的医务人员,那么死者的赔偿就应该由该村卫生所来承担。而法院却判决由张凤珍个人来承担,这就等于承认张凤珍的行医属于个人行为了。那么,一个没有行医执照的人在行医,这不是非法行医又是什么呢?

  律师观点之二:

  张凤珍应负刑事责任

  哈尔滨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殿英、封国栋认为,张凤珍即使构不成非法行医,也已经构成了医疗事故罪。既然她具有了行医资格,那么她就应该清楚什么病自己能医治、什么病自己不能医治,而且对患者的病情应该有个较为准确的诊断。

  经过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医科大学鉴定,正实了郑金龙患有病毒性脑炎、间质性肺炎、间质性肝炎等病,而张凤珍却诊断为淋巴节肿大,这显然是错误的诊断。在治疗过程中,张凤珍还不负责任地让没有任何行医正件的儿媳李丹为患儿输液,导致患儿在出现药物中毒反应时得不到正确及时的抢救,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两位律师还认为,判处李丹非法行医罪是没有任何争议的。李丹没有任何行医资格,而且她并不清楚医疗技术上的问题,如果她懂医的话,在患儿出现不良反应的时候就应该知道如何救治,她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以非法行医罪进行判处是没有争议的。

  卫生部门:

  判处无罪缺乏依据

  据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黑龙江省农村卫生所暂行管理条例(试行稿)早已经废止了,医疗机构的设置全部遵循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卫生所暂行管理条例(试行稿)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张凤珍曾工作的卫生所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张凤珍是该卫生所的在编人员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省卫生厅农村处有关负责人称,因为卫生所房屋被卖,卫生所的人员就回家行医,而不需单独办理行医执照,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按规定,张凤珍必须单独办理行医执照,如果宾县卫生局认为不用办理,那么必须说明不用办理的理由,仅仅以“方便群众就医”这一条是站不住脚的。

  卫生厅医政部门相关负责人认为,李丹没有任何行医资格,却为死者输液。“输液”这一举动就足以正明这是一名医务人员该做的事,而李丹没有行医资格,在法庭上也承认了自己为死者输液,法院又根据什么判处李丹不是非法行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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