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惹祸端 致人死亡赔八万
导读:
无执业医师证、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设诊所非法行医,在接诊患者穆某时,误将其糖尿病酮酸中毒症状按肠胃疾病治疗并静脉滴注葡萄糖液,最终导致穆某死亡。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行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潘维宏在30日内赔偿原告穆春发、王岑美抢救医疗、丧葬等费用8万元。
被告潘维宏系泾县泾川镇退休职工,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执业医师证便开设诊所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2005年10月21日上午,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穆某(时年29岁)因进食大量食物、水果及可乐后出现呕吐并感到全身不适,遂来到潘维宏处就诊,潘即给穆进行阿托品0.5mg肌注(麻醉止痛)、吗叮啉1片口服(用于治疗肠胃不适)。下午2时许,潘又上门为穆某静脉滴注葡萄糖。当输到还剩半瓶时,穆某大叫“妈妈,我吃不消了。”穆某的父亲穆春发便找来潘的妻子将吊针拔掉。次日晨3时许,穆某的父母见穆病情加重即找来潘维宏,潘见状拨打“120”急救,穆某被送到医院时已昏迷。经抢救无效,穆某于当日11时许死亡。
经泾县医院诊断穆某的死因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另查明,穆某因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曾于1998年8月、2003年7月、2004年12月在南京脑科医院、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长期服用氯氮平等抗精神病药物,而此类药物的副作用可以引起包括血糖增高等不良反应,而泾县医院在抢救穆某时对其毛细血管血糖检测结果为31.6mmol/L,提示了穆某患有严重的糖尿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潘维宏无执业医师证、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设诊所非法行医,明显具有过错。尽管原被告双方对穆某患有严重的糖尿病不知情,但在穆某出现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症状时,潘维宏既未对穆某进行血糖检测也未询问他的病史,即按肠胃疾病治疗并静脉滴注葡萄糖,造成穆某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昏迷,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因此,被告非法行医导致了穆某症状加重并延误了抢救时间,其行为与穆某之死具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因穆某的死亡系由自身患有严重的糖尿病病因与被告过错行为相结合造成,穆某本人也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原告夫妇在提起的诉讼中,只要求被告赔偿抢救治疗费、丧葬等经济损失17万余元中的8万元,对于高出8万元以外的其它法定赔偿项目予以放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一些偏远地区,医疗资源是较为匮乏的,很多时候,当地的卫生机构可能距离村庄较远,这样会导致疾病发生之后,可能来不及处理,那么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怎么赔偿?为了帮助大
对于非法行医这种情况来说,非法行医一般是指不具备行医资格证的情况去进行医疗行为,这种行为,那么如果出现这种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话,往往就会有严重的后果。那么这种情
核心内容: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所谓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就是说,要成立非法行医罪,行为人首先必须有违反医疗行政法
七旬老汉张某没有资质私自开设中医诊所,在使用仪器为精神病患者李某治疗时导致其死亡。昨天记者获悉,张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公诉到密云法院。71岁的张某在密云经营北京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