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行医诊所把卫生局长推上被告席
导读:
本报讯12日,佳木斯市首宗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尘埃落定。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佳木斯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口腔分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5年5月7日,佳木斯市卫生局工作人员对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口腔分诊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分诊在无合法《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开展诊疗活动,负责人麻某和两名受聘医生均属异地执业。
卫生局依照相关法规向该分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做出责令其立即停止对外诊疗活动和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分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于2005年7月12日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于当年8月3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佳木斯市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口腔分诊遂诉至该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返还被佳木斯市卫生局扣押的医疗设备和现金2000元,要求卫生局赔偿其经济、精神、名誉损失120万元。
前进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麻某与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于2001年5月签订承包协议书,期限为三年。承包协议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口腔分诊原有的《医疗机构许可证》是佳木斯市卫生局2000年9月30日颁发的,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0日。据此,法院认为: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口腔分诊作为佳木斯市中心医院的分支机构已因麻某与佳木斯市中心医院的承包协议期满而终止。协议终止后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与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口腔分诊已无隶属关系。麻某等人在未取得合法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及征得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同意情况下,继续以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口腔分诊名义对外从事诊疗活动,并聘用与执业证书登记的执业地点不符的两名医生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已违反了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处罚。
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口腔分诊不服判决,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5月8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不服卫生行政处罚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该市卫生局局长任延禄出庭应诉。(贺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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