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三部门关于福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导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福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服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福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服务工作方案
福州市卫生局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服务水平,方便农村困难群众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对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作用,根据《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方案》、《福州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将原民政部门承办的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结算、给付业务转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承办,实现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与新农合补偿结算“一站式服务”。通过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同步结算、统一监管,让农村困难群众享有便捷、高效的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服务,有效提高新农合和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率和覆盖面。
在具体工作中,要实现“一个目标”,即优化服务方式,尽力方便群众。坚持“两个从严”,即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严格审核报账资料。实行“三个公开”,即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政策法规、公开服务承诺。落实“四个制度”,即廉洁服务制度、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服务承诺制度。
二、职责分工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新农合、农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实施细则,组织协调县级民政、卫生、财政部门履行好各自的分工职责,为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安排和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确保“一站式”服务的顺利实施。
财政部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将所需补助资金拨付到当地新农合管理中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一站式”结算服务专用帐户,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户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民政部门: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并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享受医疗救助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督促县级民政部门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动态数据库。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向当地新农合管理中心通报医疗救助对象动态数据库变动情况,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定期开展检查,督促直报窗口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高效、便捷的结算服务。
卫生部门:市卫生局负责开发新农合补偿与农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管理软件,县级卫生部门在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开户银行开设医疗救助资金“一站式”结算服务专用账户,在当地新农合管理中心及定点医院经办机构开通新农合与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窗口,核实医疗救助对象身份、核算救助经费并实行新农合补偿与农村医疗救助一并支付。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对当地定点医院经办的新农合补偿、农村医疗救助业务实施审核并及时拨付相应的资金,每季度按照当地民政局提供的格式通报医疗救助的人员、金额等实施情况。
各级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合作,保证新农合补偿与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工作顺利实施。各县(市)区要建立“一站式”服务联系人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各指定1名联系人,定期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视情况由卫生部门或提请本级政府牵头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三、服务流程
1、身份确认与登记备案。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福州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医疗救助对象的人员名单并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每季度按照当地新农合管理中心提供的格式通报医疗救助对象动态数据库变动情况。
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及时更新救助对象数据库,并将参合农民数据与救助对象数据合并管理、区别显示。
2、核对身份与救助给付。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或定点医院经办窗口对救助对象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核实后一并计算新农合补偿、医疗救助报销额度并予以预先支付。医疗救助标准按照《福州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榕政综〔2006〕154号)及各县(市)区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定点医院经办窗口定时汇总新农合补偿、医疗救助报销费用和人员身份资料,上报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审核无误的,新农合管理中心将资金及时拨付给经办机构。
3、协调指导与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共同负责对“一站式”服务实施过程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财政、民政、卫生部门定期开展检查,督促直报窗口为农村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并监督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四、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民政部门要共同加强对窗口直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服务承办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定期对报销费用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要建立跟踪检查机制,对新农合、医疗救助基金实施财务审核和监督,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发生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
要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宣传舆论监督的作用,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农民代表定期不定期对“一站式”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民主测评,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到既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又周到服务、方便群众。
各县(市)区民政、卫生、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市)区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的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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