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如何保存病历资料
导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化验单等。但对诸如病程记录、会诊单、疑难病例讨论、上级医生查房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在未打官司之前,患者是不能复印的。这就需要注意保存,我们认为通过医患双方的协商可以共同复印主观性病历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封存,但封存后的资料由医疗机构保存,所以患方最好要求医院出具封存凭证,以防止封存后院方私自拆开或修改有关内容事项。
●典型个案 2004年10月,田某在工作中不小心从高处摔落,事发后到某胸科医院进行检查。但由于该院医生的疏忽,没有诊断出田某第12节胸椎骨折的实际病情。后到另一医院诊断出田某为“胸椎12压缩性骨折,胸腰段后突,骨质增生”。田某认为,由于某胸科医院的漏诊、误诊,导致其不能及时有效地治疗胸椎骨折,造成终身残疾,故向法院起诉。某胸科医院则辩称,田某在投诉以及诉讼期间,一直未能提供在该院就诊的病历手册,不能证明该院对其作出错误或不全面的诊断及治疗,医院医疗行为与田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最后,法院采纳院方的意见,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资料是最重要的第一手证据材料。病历资料是对患者的疾病发生、发展情况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疾病诊断、检查和治疗情况的客观记录,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书证。本案中,导致田某败诉的原因就是无法提供病历。
病历资料可分为两部分:即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客观记载患者病情及检查、治疗结果等情况的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等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治疗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意见的资料,它反映了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及其实施医疗行为的主观动机。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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