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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调解的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3 01:22:52 人浏览

导读:

刑事诉讼法中将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者之间的主体和程序都有所不同。在自诉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解,而公诉案件则不可以。那么自诉案件调解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刑事诉讼法中将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者之间的主体和程序都有所不同。在自诉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解,而公诉案件则不可以。那么自诉案件调解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自诉案件调解范围

  一、自诉案件调解的范围

  刑事自诉案件能否进行调解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因此,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解。而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则不适用调解。

  二、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自诉案件的程序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我国自诉案件一般是情节轻微或者是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中最典型的自诉案件就是涉嫌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自诉案件调解的范围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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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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