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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7 15:55:39 人浏览

导读:

王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普刑初字第29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0年3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普刑初字第2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0年3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某在其经营的交通路XX号杂货店内接到买家需伪造3枚公章的业务后,按照要求让他人为买家伪造了“上海XX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XX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XX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公司印章3枚。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将3枚印章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出售给买家后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让他人为买家伪造的3枚公司印章“上海XX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XX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XX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印文与相应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清单,赃物、赃款及现场照片,档案机读材料,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10年9月11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公司印章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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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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