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
导读:
杨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普刑初字第3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10年3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本市某路2443号办公用品店内,依照买家要求刻制“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合同专用章地址:上海普陀区”、“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XX发票专用章”、“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等印章。次日13时许,在被告人杨某将上述印章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后,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经鉴定:“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合同专用章地址:上海普陀区”、“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XX发票专用章”与样本上的同名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保管财物清单,现场和物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1日起至2010年7月20日止)。
二、伪造的公司印章、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王某某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 某
请事务所知名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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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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