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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空气不合格购房人可要求退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6 09:36:09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出台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认购书示范文本室内空气不合格可要求退房■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地基基

北京出台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认购书示范文本

室内空气不合格可要求退房

■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通过合同对节能措施做出约定
  ■ 公共绿地、道路、停车场,幼儿园、学校、会所、购物中心、体育设施等其他设施也应按约定的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本网北京2月22日讯(记者姚芃)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工商局共同制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的示范文本,经公开听证今天正式出台。业内人士指出,通过示范文本的推行使用,将在商品房认购和预售两个重要环节中,平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矫正因交易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不对等而造成的利益失衡问题,减少交易纠纷,并便利纠纷的解决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内容有:1、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类型进行了细分。在制订预售合同、认购书示范文本的同时,还将在近期推行《北京市现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北京市机动车车位预售合同》的示范文本。2、对商品房交易的基本内容和交易中涉及的重要事项进行了规定和提示。3、对商品房交付的条件进行了细化,提供了多种方案供当事人选择。4、对商品房质量问题的约定进行了完善,对具体质量问题做出提示,如: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有其他问题的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开发企业应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5、提出了节能措施的约定。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电梯等在建筑中的能源消耗问题越来越严重。因此,通过合同来对节能措施做出约定,为实现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对居民居住能源成本的节约有重要意义。6、增加了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使用条件的提示,如:开发企业应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上水、下水、电、供暖、燃气等按约定的日期达到使用条件;公共绿地、道路、停车场,幼儿园、学校、会所、购物中心、体育设施等其他设施也应按约定的日期达到使用条件。7、在商品房交接环节中,增加了购房人是否同意委托开发企业代交相关税费的约定。买房人对开发企业入住时必须先交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等税费,存在较大争执,甚至引起集体上访。示范文本提示双方在签约时就交费的具体事宜应进行约定。8、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明确了产权登记的内容。9、对前期物业管理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规范,如约定地上停车费、地下停车费的收费标准。
  《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的主要内容有:1、认购书的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不仅适用于预售商品房,也可适用于现房项目的交易。2、认购书对所认购商品房的买受人进行了约定。3、认购书对定金的约定。对支付定金的期限、解除认购书和返还定金的情况作了以下约定:(1)认购人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2)认购人未在约定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解除本认购书的,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在约定期限内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认购书。出卖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4)出卖人在认购人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该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须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两个示范文本于3月15日正式推行使用。

(责任编辑:郭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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