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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存在哪些模糊地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4 02:47:34 人浏览

导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商家的商业经济行为、推进消费者保护事业等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现行消法在实践中已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与消费生活的需求和发展。下文指出了若干社会上围绕消法争辩较多的问题,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商家的商业经济行为、推进消费者保护事业等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现行消法在实践中已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与消费生活的需求和发展。下文指出了若干社会上围绕消法争辩较多的问题,以期早日使消费维权走出模糊地带,为消费者营造放心的消费法律环境。

  消费者定义早已过时

  按消法第二条的规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其权益受消法保护。由于对“消费者”的定义限制在了“为生活消费需要”,实践中难题重重。

  消法难覆盖消费领域

  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和消费结构的变化,网络时代的来临,特别是实物消费比重逐步下降,服务消费的比重在逐年上升,非现场购买的盛行等,使消法无法覆盖现实的消费领域。

  举证责任规定难服人

  相对于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消费者组织投诉、向行政部门申诉、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上没有减轻消费者举证成本、加重生产者和经营者举证责任的制度设计,使消费者在纠纷解决中常处于劣势,常常因无法搜集到必要的证据而得不到保护。

  例如,在医疗纠纷中,对于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医院方最明白,哪些证据是对自己有利的,哪些是不利的,主动权掌握在医院方。如何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更为公平合理?

  格式条款谁有责把关

  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简称为“格式条款”。滥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一直存在。比如银行、电信、房产、保险等行业。谁为各行各业的格式文本合同的出台把关?一些职能部门该负什么责任?“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出台前须经过哪些程序?

  谁担连带责任没说清

  比如消费者在展销会期间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受到侵权损害,是由销售者(服务者)承担责任还是由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承担责任?如果由销售者(服务者)承担责任,展销会已撤,销售者(服务者)已很难找到,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承担什么责任?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再比如,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实施了侵权行为,营业执照持有者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双倍赔偿”模糊不清

  消法第49条被称作“惩罚性条款”,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和遏制危害消费者权益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在实践中由于“商品”一词缺乏明确的界定,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总面积为60平方米,而短少的面积为一平方米,其“一倍”赔偿是指60平方米的一倍还是一平方米的一倍?再比如,消费者购买的新车是经营者以曾经撞过的汽车当新车卖给消费者的,其“一倍”赔偿是整车价的一倍?还是撞过修理后的某个部件的一倍?

  关键责任条款却含混

  例如,经营者出售假冒的2B铅笔,消费者购买了价值仅一元的冒牌2B铅笔,即使双倍索赔成功,愿意索赔的消费者也不会多,商家也不在乎双倍赔偿,客观上无助于打击造假、售假行为。而我国法律没有建立“最低赔偿金”制度,对造假售假行为没有基本的惩戒、对消费者权益没有基本的保护。

  何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消法第50条第一款第七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有行政处罚规定,但是,没有解决如何界定“故意拖延”、“无理拒绝”,被“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消费者如何维权等问题。

  厂家没了三包谁来管

  随着市场的发展,企业转行、破产等退市情形不可避免,恶意退市也难以杜绝。当企业破产进行资产清算时,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的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对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如何兑现在法律上不明确。

  根据消法等有关规定,售后服务和质量问题“谁经销、谁负责”,家电企业倒闭或退市了,售后服务也停了,购买该企业家电的消费者遇到质量问题该怎么办?汽车企业退市了,其汽车还在城镇乡村的道路上跑着,“三包”等售后服务找谁?

  精神赔偿数额无规定

  由于消法并未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尽管精神赔偿原则在中国司法审判中已付诸实践,但是,精神赔偿走低仍是客观存在的。

  虽说人格不是商品,精神损害赔偿不能精确定额化,但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判定的数额过低,其负面危害更大,起不到应有的补偿和惩戒作用,甚至会纵容加害人,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

  听证会规定漏洞百出

  听证作为现代的行政理念,给公民提供的是参与民主。但现在的听证过程,得不到法律有效的规范和制约,因此,听证核心的东西难以实现。

  现在听证的范围有限,许多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的领域,还没有纳入听证的范围,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听证会的许多程序细节损害了听证会实际意义的实现。比如,听证会代表的产生方式有缺陷,导致代表人的代表能力有欠缺。

  向听证代表送达材料提前时间多长?听证材料上百页,涉及专业技术,前十天让代表应对根本不可能掌握;让代表发言时间少,听证笔录在决策中期的作用不知道,没经过听证会的材料作为决策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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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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