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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不保 投诉获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4 12:55:37 人浏览

导读:

2006年4月,孟先生在山东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购买当日在汽车销售中心人员的推荐下为爱车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车辆保险,至此保险公司未派任何人员与孟先生联系,告知其保险细则,直至2007年4月28日孟先生停在原地的车被人刮伤后报案,当地中国人保保险
2006年4月,孟先生在山东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富康轿车,购买当日在汽车销售中心人员的推荐下为爱车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车辆保险,至此保险公司未派任何人员与孟先生联系,告知其保险细则,直至2007年4月28日孟先生停在原地的车被人刮伤后报案,当地中国人保保险公司业务员才与孟先生见面,告诉孟先生参保的险种为:汽车碰撞险、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等,但此时保险业务员却告知孟先生有一份第三者恶意险没有保,故不能理赔。

  孟先生提出,一开始办理保险时,并未对其投保的险种加以解释说明,我入保就是为了保障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意外伤害程度降到最低,这种情况应该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两方各执一词,双方来到河口消协要求帮其协商解决。河口消协针对双方情况,向其指出:根据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公司自始至终都未对保险合同加以说明,且保险合同无投保人签名但却收取了投保人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在操作上带有明显失误。

  基于以上情况,保险公司愿站在投保人的立场为此次出险进行理赔,并为孟先生详细说明了保险条款内容,对未保的险种进行优惠补保。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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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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