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修手机被遗失调解获赔一千三
导读:
6月8日,诸暨市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送修手机被经营者遗失的消费纠纷,消费者最终获赔1350元。
事情还得从2005年4月7日说起。这天,家住陈宅镇的消费者蔡某在城区一手机店花1800元钱买了一只托普868型手机,今年4月4日,距离保修期满还有三天时间时,手机出现了故障,于是拿到手机店保修,当时店主承诺一个星期即可取机。一个星期后蔡某前去取机时,店主称手机还未修好,随后数次电话联系,都是如此答复。直到6月7日晚,店主打电话给蔡某,说手机可以去拿了,谁知蔡某当晚打车到手机店时,却被告知手机在邮寄出去的过程中被遗失了,原机已经无法找回了,而该款手机的生产厂家已经停产,店主想赔蔡某一只与原手机价格、性能差不多的手机以了结此事。对此蔡某无法接受,于是向消协投诉。
接诉后,消协工作人员随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查,消费者送修的手机在邮寄出去的过程中是被承寄者遗失的,手机店店主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遗失后也一直在想办法寻找,通知消费者迟了些的确不对,但这也是考虑到手机有可能找得回来,事已至此,消费者提出要赔原串号原款式的手机的要求是强人所难,根本不可能实现。听了双方的陈述,工作人员向手机店店主指出,不管是何种理由,经营者都应该尽早将手机已遗失的真实情况告诉消费者,以求得消费者的谅解,拖延并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又转而做消费者的思想工作,店主遗失手机毕竟不是故意,赔偿固然应该,但遗失的手机已不能复得,奉劝他不要纠缠在原串号原款手机上。经过工作人员的一番思想工作,消费者气也平了许多,后来也实话实说,手机他不想要了,前段时间已新买了一只,只要赔他原购手机的费用1800元就可以了。但店主对此不能接受,称消费者已使用了近一年,只能赔1000元。最后,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将赔偿金额各退一步,终于达成协议: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手机款1350元。
(骆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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