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你好.我想质询网上报课,没学退费 3小时前
答 如果没有合同,没有发票,且没有办学资质的培训班是可以要求退款的,那么这...
问 拔肾结石引流管以后,引起泌尿感染,最后变脓毒血症 昨天20:03
答 你好,及时申报,鉴定处理
问 我是跟分店签的合同,我不同意,公司以不去新店上班旷工3天为由解除劳动合... 昨天14:36
答 你好!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由申请人填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列明仲裁申请的请求...
问 你好 我高于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 但是不满半年 辞退可以赔偿多少... 昨天14:03
答 被辞退的经济补偿金的赔付标准的计算是工作年限乘月工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
问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厂里也没给我进行工伤认定,请问我应该怎么做办 昨天09:32
答 "处理流程 1、进行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
问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事情 之后我们结婚后我父母几个月后又通过银行卡转账1... 昨天08:34
答 你好,离婚时只能分割夫妻名下财产,不能分割父母的财产。离婚可以分割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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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9月交养老保险至2015年9月,目前每月大概能领多少退休工资... 1小时前
答看缴费基数等确定
? 判刑后看守所请假要通过法院吗? 2小时前
答尽量协商解决为好
? 请问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并最终违约且拒不执行合同规定的赔偿金,是否构成合... 昨天20:59
答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
? 我在当地一家服装厂工作了将近两个月。我一个月只发2100元,全职工作4... 昨天19:44
答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火车最多带几支国产烟,请律师指明 昨天19:40
答这个需要以火车的安检部门为准
? 签了合同,做了7天,被公司辞退,有工资么,怎么补偿的 昨天16:46
答如果单位辞退员工,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补偿金或赔偿金数额多少,有...
? 双方聚众斗欧,一方给另一方打伤三个轻伤二级,两个轻微伤,会怎么判 昨天16:32
答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结合谅解书出具情况确定
问 你好,只有微信号转帐记录,给KTV女的钱,可以要的回来吗 昨天04:33
答 你好,转账多少?是以借款名义吗
问 营业执照云云羊绒衫官河路店,门头做云云羊绒衫可以吗 前天 17:39
答 您好!建议协商解决
问 您好!我想咨询有关公司对我擅自离岗开除处理的事 前天 16:56
答 要看被停职的具体原因是什么,是否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
问 在非机动车道,2个人骑一辆电瓶车,杯机动车撞了,2个都是学生,机动车车... 前天 16:32
答 你好,发生车祸的,可根据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法医做出的伤残鉴定结论进行...
问 我是女方都未成年情况下,我必须义务性还他吗?前任在我周边人群流传我们隐... 前天 16:32
答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私人领域、活动、信息进行相关支配,排除他人非法...
问 农民工停工一个月最低工资能补助多少 前天 12:03
答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问 陈律师,你好,请问一下交通事故出院后多长时间才能申请伤残鉴定 前天 10:48
答 视伤势严重程度而定
绍兴地区
诸暨市律师案例
2021-01-270次
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X、被告诸暨市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诸暨市XX公司辩称,合同因原告违约已自动解除;因原告违约,保证金10000元不予退还;被告未参与经营,不应承担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3日,原告顾XX(乙方)与被告诸暨市XX公司(甲方)签订《服务合同》一份,载明“乙方在指定区域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快运相关服务”,同时约定:承包区为“诸暨—大唐”,所属上级网点为“诸暨一部”,预开通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服务区域为“大唐XX、草塔镇、马剑镇、五泄镇”,乙方在签订合作协议后当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作为风险保证金,以保证安全和时效。系统开设费一次性付清人民币1000元,此费用为系统开设费,不予退还。系统使用费人民币200元/月,按月支付。其他固定费用补充说明“班车费用以每货量核算分摊”。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20日。在协议正常执行期间,如乙方提出终止或变更,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继续保障操作,最长不超过30天。甲方确定乙方停止操作后,在60天内与乙方清理完毕所有的账务。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有权不退回乙方交纳的风险保证金,该区域造成的代派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被告支付风险保证金10000元。另,被告陈述原告于2018年6月1日口头告知不再派件,原告陈述其实际经营至2018年6月1日止。一、被告诸暨市XX公司应退还原告顾XX保证金1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70次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俞建中、蔡玥,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手语翻译王勤,诸暨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9)1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宣琴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某及其辩护人蔡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俞某某见邻居吕某将路面垃圾往其自家附近清扫,因此心生不满,遂携带菜刀赶至吕某家门口欲进行阻止,后俞某1、俞某2父子与被告人俞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引发叉打。期间,俞某1和俞某2将被告人俞某某按倒在地,并用拳击打被告人俞某某头部、身体等处,后双方被赶来的余某劝开,被告人俞某某起身后拿出菜刀劈砍俞某1,致使俞某1左手开放性多发损伤(指深浅屈肌腱断裂,桡侧指掌侧固有神经损伤,第1蚓状肌断裂,左手皮肤裂伤)。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俞某1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俞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俞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俞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蔡玥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及基本事实无异议。提出:被告人系言语残疾人;被害人俞某1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文化水平低,但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俞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审理中,被害人俞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人俞某某赔偿被害人俞某1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款已付清,被害人俞某1对被告人俞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害人俞某1的陈述,证人俞某2、余某、郦某、吕某的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残疾人证,现场照片,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病历资料,情况说明,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本院调解笔录、收付款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俞某某系聋哑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俞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蔡玥提出的对被告人俞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21-01-270次
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玥,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某2,男,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某,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顾某3,男,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顾某1、顾某2因与被申请人顾某3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6民终3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浙民申348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顾某1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顾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某,被申请人顾某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顾某1、顾某2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涉案青苗补偿款系合伙人财产错误,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青苗系合伙承包范围土地的青苗,故并非合伙人财产。一、原判认定合伙人合伙财产范围位于诸暨市,但两级法院均未查明涉案土地在该两处承包土地内。实际上,该承包地至今未涉及征用,土地承包期已于2018年5月30日到期。2019年4月19日,王家井镇凉风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王家井镇招投标办公室发布了涉案土地的竞价公告,进行重新招标,经该村相关人员测量,承包土地分文未少。2019年4月25日,在公告约定招投标日,顾孝伙以承包土地上尚有种植苗木、无法交付承包土地为由阻止招投标,致使招投标流产,由此可见顾孝伙明知承包土地未被征用。二、原判认定讼争青苗补偿款为合伙财产的三项理由皆不成立。1.合伙苗木基地有明确的土地范围,顾某1财产与合伙财产无关,因该财产系顾某2个人财产而其与顾某1系父子关系,村两委才在会议记录上错误记录为“顾某1桂花树迁移赔偿款”。此外,会议记录上记载“因(应)上交村壹万元”,若征用土地系合伙人承包土地,则无需补交土地使用费壹万元。2.原判以土地承包协议、合伙协议等证据认定该征用土地系合伙财产错误。3.原判认定顾某2承包协议无具体地理位置和土地面积不符合土地承包习惯,系脱离实际情况的主观臆断。顾某2以说明该份协议系补签,实际是顾某2先私自使用了高速公路两旁村土地种植苗木,后发生征用一事,故会议要求补交壹万元土地使用费,顾某2按要求补交了土地使用费并补签了协议,因该土地实际已被征用,故协议约定比较简单,此举完全符合客观事实与农村做法。现顾某2与村里补签的协议也已被王家井镇政府认可。综上,顾某1、顾某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顾某3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顾某3答辩称:原审法院依据双方予以认可的王家井镇凉风洞村委会2014年9月15日的会议记录,结合顾孝伙在原审中提供的3人合伙的土地承包合同及合伙协议内容认定杭金衢高速公路拓宽工程青苗补偿款系合伙财产,符合客观事实。一、顾某1、顾某2提供的处理意见书仅能客观反映顾某2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这个事实,处理意见书中未能明确指出案涉被征用的地块系顾某2承包的地块,且该土地承包协议未能明确土地承包范围等内容,签订时间也是在青苗补偿款发放之后,显然不符合当地的土地承包习惯,顾某1、顾某2也未就相关事实进行辅证。退一步讲,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系2004年开始种植,顾某2在那时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正在就学,其没有任何经济能力,故青苗补偿款不可能是顾某2个人财产,原审法院据此对顾长明的土地承包协议内容不予采纳正确。二、顾某1、顾某2在原审中已认可王家井镇凉风洞村两委会2014年9月15日的会议纪要内容,但是却在再审中又提出会议记录混淆了父子关系、导致错误记录,前后供述严重不一致,其说辞缺乏可信度。会议纪要明确征用8公尺的树木应上交村里1万元,该上交费用与征用土地是否系承包土地无关。故高速公路征用的土地是三人承包的土地范围。三、顾某1、顾某2补充的竞价公告以及土地承包四至证明与本案争议的征用土地是否系合伙人承包土地无关。事实上,四至范围实际面积达到60多亩,而非会议纪要及四至范围证明中确定的18亩。且招标时,因为没有明确四至范围,所以当时没有进行实质的招标,即便竞价公告与会议纪要内容真实,也无法证明该招标土地是三人承包的全部土地范围,更没法证明征用的土地非案涉合伙承包范围内的土地。综上,请求驳回顾某1、顾某2的再审请求。顾某3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顾某1、顾某2支付青苗补偿款457298.3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顾孝伙与顾某1系亲兄弟关系,顾某2系顾某1儿子。2003年5月15日,顾某1与原诸暨市王家井镇十三房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顾某1承包位于该村山地18亩,承包期限为2003年5月30日至2018年5月30日,承包款1万元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2003年12月10日,顾某1又与原王家井镇国士房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山地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顾某1承包十三房村背后山地一块大约六亩左右,承包期到2019年12月31日止,承包款为2500元,承包款一次性付清。2005年5月3日,顾孝伙、顾某1及顾某3,签订了《合同》一份,内容约定:三方合作开发花木基地,资金全额由顾某3投资;土地租用由顾某1出面租用后归顾孝伙出资租用;今后按净利润分成,除本金、利息、税收费用后的利润分成为顾某3占40%、顾某1占35%、顾孝伙占25%。后王家井镇国士房村、十三房村并入王家井镇凉风洞村。2014年9月10日,王家井镇凉风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王家井镇人民政府签订《杭金衢高速公路拓宽工程诸暨段建设特殊青苗补偿协议》一份,约定:因杭金衢高速公路拓宽工程需要,位于凉风洞村的经济型花木需搬迁,约定补偿费用为1153245.80元。2014年9月15日,王家井镇凉风洞村村民委员会召开两委会并作出决议:“……③高速公路拓宽顾某1桂花树迁移赔偿款由镇划拨到我村,经讨论决定镇划拨到我村的款如数划给顾某1,但属征用8公尺内树木,因(应)上交村壹万元。……”。2014年9月15日,顾某2与诸暨市王家井镇凉风洞村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一份,约定:将高速公路两边18米红线内的集体土地承包给顾某2种植,全部租金与承包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清。2014年9月17日,顾某2向王家井镇凉风洞村经济合作社交“高速公路拓宽补交18米红线内土地租用费”1万元。后诸暨市王家井镇凉风洞村民委员会将785182.80元付给顾某1,将368063元汇入顾某2账户。2015年11月27日,王家井镇凉风洞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2014年9月17日,我村转入顾某1账户785182.80元,是顾某2与我村补签土地承包协议中高速公路两边18米红线内的青苗补偿款”;2015年12月20日,王家井镇凉风洞村村民委员会又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关于王家井镇凉风洞村十三房自然村顾孝伙与顾某1高速公路拓宽苗木赔偿款引起矛盾纠纷之事,村原则以2014年9月15日村两委会会议记录为准”;2015年12月24日,王家井镇凉风洞村村民委员会再次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2014年9月17日,我村转入顾某1账户785182.80元,是顾某3、顾某1、顾孝伙共同承包的土地内的青苗补偿款”,该份证明中,陈培夫亦签名确认。另查明,2014年4月,顾某3曾以顾某1、顾孝伙作为被告,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院作出(2014)绍诸牌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顾某3与顾某1、顾孝伙于2005年5月3日签订的《合同》有效。一审法院认为,顾某3与顾某1、顾某3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合伙经营苗木基地,由该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予以证实,该院认定三方之间的合伙关系合法、有效。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案涉1153245.80元青苗补偿费是否应由三合伙人享有,并进行分割?顾某3认为,案涉青苗补偿费系对兄弟三人合伙经营的苗木基地所作的补偿,其按合伙份额依法享有所有权,并可要求分割。顾某1、顾某2认为,案涉青苗补偿费系对顾某2所承包的苗木基地所作的补偿,与案涉合伙关系无关,顾某3无权主张所有权。该院认为,案涉1153245.80元青苗补偿费应认定为系合伙经营苗木基地补偿款,理由在于:首先,顾某3针对诉请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合伙协议等,根据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兄弟三人合伙经营位于诸暨市的苗木基地的事实。2015年12月24日,诸暨市凉风洞村出具的证明,也证实于2014年9月17日转出的785182.80元,系对顾某3等兄弟三人共同承包苗木基地所作的补偿,该份证明与2014年9月15日村二委会会议记录基本一致,且与土地承包合同和合伙协议等可互相印证,故顾某3主张涉案青苗补偿款由三合伙人共同享有,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其次,2014年9月15日,顾某2与王家井镇凉风洞村土地承包协议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约定将该村高速公路两边18米红线内的集体土地发包给顾某2。审理中,顾某1、顾某2虽辩称该份协议系补签,且10000元承包款系于2017年9月17日补缴,但就诸暨市土地承包协议的一般内容而言,均载明承包地的地理位置、地名、四至、土地面积等,且大多约定承包款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或按承包期限逐年付清。该份土地承包协议签订于青苗补偿协议之后,其中未载明土地面积、四至、地理位置等,且顾某2述称承包款系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时一次补缴,也明显与本地区土地承包习惯和一般常理不符,该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再次,王家井镇凉风洞村两委会会议记录载明案涉补偿款系用于“高速公路拓宽顾某1桂花树迁移”,划拨款项应如数划给顾某1,但同时应上交村一万元。审理中,双方对会议记录无异议,顾某2于2017年9月17日缴纳10000元的事实,也可与上述会议记录相印证。顾某1、顾某2主张青苗补偿款应由顾某2享有,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且与上述村两委会会议记录相矛盾,该院不予采信。综上,该院认定,案涉青苗补偿款1153245.80元应归顾孝伙、顾某1及顾某3等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关于上述青苗补偿款是否应予分割的问题。顾某1、顾某2认为,本案中,合伙关系尚未解除,应当经过清算并扣除亏损后再进行分割。对此,该院分析认为:2005年5月3日的三方合同约定,由顾某3全额投资,顾某1及顾孝伙出力,合伙经营苗木基地以来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未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簿。庭审中,合伙各方均不能提供完整财务账册,且不能就合伙债务、散伙和清算等问题达成一致,考虑到实际征用只占苗木基地的一部分,以及目前合伙清算所面临的实际障碍,为达到定纷止争,及时化解双方矛盾纠纷的目的,本案中宜对案涉青苗补偿款进行分割,分割比例可参照40%、35%、25%的合伙份额进行确定。据此,顾某1应支付顾某3青苗补偿款457298.32元。对于利息部分诉请,因截止本案判决作出前三方尚未进行合伙清算,故该院酌情确定顾某1应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至于顾某2,虽有部分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但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顾某2并非合伙人之一,顾某3以合伙法律关系为由要求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至于顾某2是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顾某3可另案主张。综上,顾某3的诉讼请求,该院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其余不合理部分则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顾某1应支付顾某3青苗补偿款457298.32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9月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款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顾某3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144元,依法减半收取4572元,由顾某1负担。顾某1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顾某3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顾某1与顾孝伙、顾某3早已实际散伙。三方2005年确实存在合伙关系,但根据合伙合同,维系三方合伙关系的基础是顾某3提供合伙资金、顾孝伙提供合伙劳务,事实上顾某3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投资经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顾某3除开始合伙时有过出资外,在此后的十几年再未出资,顾孝伙在合伙协议签订三年后也未继续提供劳务,三方合伙关系实际已解除。二、案涉青苗补偿款并非发生在合伙的苗木基地范围,实际是顾某2承包的苗木,顾某3无权要求分割。顾某2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顾某3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案涉青苗补偿款系对顾某2经营的苗木基地所作的补偿。顾某2提交了其与王家井镇凉风洞村土地承包协议,一审仅以承包协议签订于青苗补偿协议之后,其中未载明土地面积、四至、地理位置等不符合土地承包习惯和一般常理为由不采纳顾某2的证据显然有违事实。上述承包地之前系荒地,经村委会口头同意顾某2在土地上种植苗木,2014年因杭金衢高速公路拓宽工程建设需要,位于顾某2承包地上的花木需要搬迁,因搬迁赔偿需要提供相应的书面资料,顾某2向王家井镇凉风洞村村委会提出,要求村委出具相关的承包协议。另在被征地中有部分土地系向凉风洞村村民顾亚良、顾水杨、顾建仁转包,为证明该一事实顾某2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三份证明,对该三份证明一审法院并未收录在案。为还原案件事实,凉风洞村村委会于2018年9月15日向顾某2出具了顾某2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土地的四至图,该四至图明确表明顾某2承包土地的范围与顾某3、顾某1、顾孝伙合伙承包地有区分。且顾某2承包土地在杭金衢高速公路两边,符合高速公路拓宽工程的需要,也能印证所被征地系顾某2所承包苗木基地。一审法院在未查明案件事实且无充足的相反证据证明,单以常理推断案涉承包地非顾某2承包显然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证据错误。一审法院认定案涉青苗补偿费系对三人合伙经营的苗木基地的补偿,主要的依据是2015年12月24日由凉风洞村出具的证明,但该证明与2015年11月27日凉风洞村出具的证明内容截然相反,顾某2认为在两份证据存在截然不同的证明结论时,一审法院理应查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在无法查明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理应都不采纳。顾某2认为青苗补偿款具体补偿给谁,并不是村所决定的,作为村委会也没有权利去认定费用归谁。村委会的职责是明确土地的四至及具体承包给谁,一审法院在未明确四至的情况下即以上述两份证明来认定青苗补偿费的归属错误。顾某1、顾某2均认同对方的上诉请求。顾某3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顾某1、顾某2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关于凉风洞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的认定问题;二、顾某1、顾孝伙与顾某3之间的合伙是否已经实际散伙;三、青苗补偿费是对三人合伙的补偿还是对顾某2的补偿。关于争议焦点一,因凉风洞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说法各异,且王家井镇已对证明出具人违规出具证明作出处理,对凉风洞村村委员出具证明的证明力该院均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二,顾某1认为三人合伙已经实际散伙,但顾孝伙与顾某3并不认可,且顾某1也不能提供解散的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关于争议焦点三,案涉青苗补偿费应认定为系三人合伙经营苗木基地补偿款。首先,王家井镇凉风洞村两委会2014年9月15日会议记录为原始记录,双方均予以认可,各方在此时还未就青苗补偿费发生争议,对其证明力可予采信,会议记录明确载明“③高速公路拓宽顾某1桂花树迁移赔偿款由镇划拨到我村,经讨论决定镇划拨到我村的款如数划给顾某1,但属征用8公尺内树木,因(应)上交村壹万元”。其次,顾孝伙针对诉请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合伙协议等证据,可以证实三人合伙经营位于诸暨市的苗木基地的事实,而顾某2与王家井镇凉风洞村土地承包协议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在时间上晚于2014年9月10日王家井镇凉风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王家井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杭金衢高速公路拓宽工程诸暨段建设特殊青苗补偿协议》,虽然顾某2辩称该份协议系补签,但其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再次,2003年5月15日的土地承包合同和2003年12月10日的山地承包合同均载明了承包地的具体地理位置和土地面积等内容,而顾某2与王家井镇凉风洞村土地承包协议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未明确承包地的具体地理位置和土地面积等内容,不符合土地承包习惯和一般常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案涉青苗补偿款1153245.80元应归顾孝伙、顾某1及顾某3等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并无不当。综上,顾某2、顾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144元,由顾某2、顾某1各半负担。再审期间,顾某3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顾某1、顾某2向本院提交了三份证据材料:证据一、诸暨市王家井镇人民政府制作的信访回复处理意见书一份,拟证明本案所涉青苗补偿款并非针对顾某1等三人合伙承包土地上的树木,其针对的是顾某2土地上的树木,顾某2承包的土地与顾某1等三人合伙承包的土地是不同的两块土地。证据二、凉风洞村会议记录及竞价公告等各一份,拟证明顾某1、顾某3、顾孝伙三人合伙承包的24亩土地不涉及土地征用问题,现承包期已满,发包人要求就该土地重新招投标的事实。证据三、诸暨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1民初12466、12467号案庭审笔录,拟证明顾孝伙在该案庭审中承认合同约定的18亩承包地并非实际高速公路拓宽占用土地。顾某3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形式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仅能证明顾某2签订协议的客观事实,不能证明土地承包的归属。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实际上竞价公告涉及的招投标并未进行,土地范围也没有确认,顾某1三人承包土地的实际面积远大于当时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范围,实际有70亩左右,该竞价公告并非针对三人合伙的全部土地。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顾孝伙从未承认土地承包协议约定的18亩土地完全超出承包范围,即便是顾某2签订的承包协议内容属实,也是另外的土地,跟高速公路拓宽工程征用土地无关。本院经审查对顾某1、顾某2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于证据一、二、三的形式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证据一中王家井镇人民政府对于顾某1的信访事项并未直接作出回复,而是确认了顾某2与凉风洞村村委会于2014年9月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事实,对该证据的证明力将在下文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证据二可证明顾某1承包的属于其与顾某3、顾孝伙合伙的18亩土地承包期已满,须重新竞标承包。证据三可证明顾某3、顾孝伙自认高速公路拓宽征用的仅是合伙承包地部分土地。本院经再审审理,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顾某3、顾某1、顾孝伙三人合伙承包的原十三房村18亩山地已于2018年5月30日承包期届满、凉风洞村作为发包人已就该土地承包重新招投标。三人合伙承包的原国士房村6亩山地已于2019年12月31日承包期届满。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讼争青苗补偿费是否系针对顾某3、顾某1、顾孝伙三人合伙承包土地被征用作出的补偿。本院认为:首先,根据顾某12003年5月15、12月10日分别与原十三房村委会和原国士房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2005年5月3日顾某3、顾某1、顾孝伙签订的《合同》可知,顾某1在原十三房村承包山地面积为18亩、承包期至2018年5月30日,在原国士房村承包山地面积为6亩、承包期至2019年12月31日,上述共计24亩山地为顾某3、顾某1、顾孝伙三人合伙承包土地并已支付相应承包款。顾某3虽主张三人合伙承包土地实际有近80亩、因当地村委会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登记错误导致实际承包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但其对此并未举证证明,该主张也与顾某3其后关于多出来的土地系顾某3、顾某1、顾孝伙三人开荒取得的陈述相互矛盾,故对顾某3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其次,涉案青苗补偿费系因杭金衢高速公路拓宽工程需要占用公路旁土地而对于该土地上种植花木支付的迁移补偿款,针对该补偿款,凉风洞村村委会于2014年9月15日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决定“高速公路拓宽顾某1桂花树迁移赔偿款由镇划拨到村如数划给顾某1,但属征用8公尺内树木,因(应)上交村壹万元。”从该决议内容可知,顾某1针对被征用土地须另外上交村里壹万元承包款,因三人合伙承包土地已在承包时交纳过土地承包款,故可以认定被征用土地与三人合伙承包土地系不同地块,否则无须另外向村里上交承包款。再次,根据顾某1、顾某2再审提交的证据二可知,三人合伙承包的原十三房村18亩山地因承包期满须重新竞标承包,顾某3对此亦无异议,可见三人合伙承包土地并未因高速公路拓宽工程被征用,进一步证明讼争青苗迁移补偿款针对的并非三人合伙承包土地,这一点从顾某3在(2018)浙0681民初12466、12467号案庭审笔录自认高速公路拓宽征用的仅是三人合伙承包的部分土地可以得到印证。至于顾某2与凉风洞村村委会补签土地承包协议的效力问题,原判仅以该协议内容简单未列明四至为由就推翻协议效力,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判关于讼争青苗补偿费系针对顾某3、顾某1、顾孝伙合伙承包土地发放的补偿款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顾某1、顾某2关于讼争青苗补偿款系针对其二人承包土地被征用进行补偿的再审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6民终3841号民事判决及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1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顾某3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144元,依法减半收取45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44元,均由顾某3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诸暨市律师文集
2021-01
29多关于物业法人承担什么责任?有什么权利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一、物业法人承担什么责任?物业法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二、有什么权利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这既是行使权利,也是履行义务。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物业管理是多方面的管理和服务,物业管理公司本身不可能具备各方面的管理能力,因此根据管理项目需要,一部分专项业务必须委托其他专营公司完成。比如将清扫小区街道和清理垃圾、化粪井的专项工作,转包给清洁公司等单位和人员承担,聘请保安公司承担小区治安管理工作等。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三、物业法人应承担的责任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接受管理委员会和小区居民的监督。重大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并经业主委员会认可。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除此之外,物业法人还需要遵守当地政府出台的政策和行政规章。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物业法人承担什么责任?有什么权利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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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被告企业破产了还能申请执行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被告企业破产了还能申请执行吗可以申请,但作为被执行人的被告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企业破产裁定在破产案件中,法院对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判,一律采用裁定的形式。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的裁定主要用于以下事项:受理或不受理破产申请;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的债权;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确定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特定事项;开始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计划;批准重整计划;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开始和解程序;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终止执行和解协议;认可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破产宣告;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终结破产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破产判决、裁定。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司法解释还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职责。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当通知其依法纠正。必要时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三、企业破产公告在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公告形式,将重大的程序性事件公之于众。按照现行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有:受理破产案件;开始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开始和解程序;终止和解程序;破产宣告;终结破产程序。公告方式有两种:(1)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2)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这两种方式应当同时采用。张贴的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公告不同于通知。通知的对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以送达为条件。公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的发生仅以发布为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发布的公告,所有当事人均视为已得知,并自动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公告后向债务人交付财产的,不免除其向管理人交付财产的义务。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被告企业破产了还能申请执行吗的全部内容。企业破产但是相应的执行还是会进行的,除非当事人实在没有偿还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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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合同诈骗案检察院批捕后的程序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一、合同诈骗案检察院批捕后的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也就是公安机关来负责、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是在人民检察院和最后的审判阶段即在人民法院。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批捕之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资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也就是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二、检察院批捕后多久移送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检察院批准逮捕到案子移送法院,这中间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侦查期为两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由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一个月)。然后案子移交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一般期限为1个月(当然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适当的延长)。如检察院认为证据不够充分,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则应继续对案情和证据进行整理,再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移交的起诉材料,一般在1个月内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三、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证据进行审查,检察机关采取办案人员阅卷,审查起诉部门的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的方法进行审查。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查批捕,应当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分别作出以下决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对于被拘留的对象,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公安机关的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在复议、复核期间,对于已经被拘留的对象,公安机关必须释放。以上便是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合同诈骗案检察院批捕后的程序的相关知识,合同诈骗案检察院批捕后的程序是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审批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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