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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厂不兑现隔年约定消保委协调挽回损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4 17:11:29 人浏览

导读:

近日,武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同下杨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预付款购买红砖,隔年提货被拒绝的纠纷案件,为消费者祝某挽回经济损失2万余元。2009年5月20日,武义县俞源乡祝某到武义县俞源乡下杨某砖瓦厂购买7万块红砖,当时商定售价为0.30元/块,计2.1万元。祝某在

近日,武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会同下杨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预付款购买红砖,隔年提货被拒绝的纠纷案件,为消费者祝某挽回经济损失2万余元。

2009年5月20日,武义县俞源乡祝某到武义县俞源乡下杨某砖瓦厂购买7万块红砖,当时商定售价为0.30元/块,计2.1万元。祝某在交纳了红砖货款后,砖瓦厂当场开具了发票,并承诺,祝某可以随时持发票前来提货。2010年4月10日,祝某准备自家建房,拿着发票到砖瓦厂提取红砖,结果该砖瓦厂以厂里账目未清为由,拒绝给祝某提货,祝某据理力争,未果。5月28日,祝某在与砖瓦厂负责人聂某多次交涉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遂向下杨工商所投诉,请求维权。

在下杨所工作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聂某特向工作人员说明,由于前期协商过程中双方分歧较大,有过口角之争,关系闹僵,调解存在一定的难度,只能提请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政仲裁。在此基础上,武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征求了双方的同意,启动了纠纷案件的行政仲裁程序,随即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确认祝某在2009年5月20日,祝某在购买红砖时已预付货款2.1万元,并有砖瓦厂开具的发票,而砖瓦厂拒绝提货的原因在于内部股东的变更,2009年砖瓦厂由7名自然人共同承包经营,而到了今年年初开始,只剩下了5名股东,其中两名退出了承包行列,因此,当祝某去提取红砖时,砖瓦厂的账目正在清理之中,所以拒绝了祝某提货的要求。

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武义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下杨所工作人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过不懈的努力,祝某与砖瓦厂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该砖瓦厂同意根据祝某自建房的需求,前一个星期告知砖瓦厂,砖瓦厂将及时送货上门。自此,该纠纷得以圆满划上句号,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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