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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消保委成功调解机票不能乘机消费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4 16:52:47 人浏览

导读:

湖州消费者罗某向吴兴区消保委投诉,反映其在湖州月河街机票代理服务中心,订购了一张8月21日由上海飞往天津的机票不能上机。吴兴区消保委调解后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0元。2010年8月18日罗某预订到票价为520元上海到天津的飞机票,8月21日其到了上海虹桥机场,在

湖州消费者罗某向吴兴区消保委投诉,反映其在湖州月河街机票代理服务中心,订购了一张8月21日由上海飞往天津的机票不能上机。吴兴区消保委调解后帮助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00元。

2010年8月18日罗某预订到票价为520元上海到天津的飞机票, 8月21日其到了上海虹桥机场,在领取登记牌时却被机场人员告知不能领,原因是其预订的是9月21日上海飞往天津的机票,而且是打折机票,所以不能退换。消费者只好返回湖州,回到湖州的第二天消费者立即与机票代理服务中心进行了联系,询问不能办理、领取登记牌的原因,并要求服务中心给予赔偿。因双方自我协商未果,而向区消保委投诉。

吴兴区消保委受理罗某消费投诉后,当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机票代理服务中心面对消保委承认了员工的工作差错,将消费者所乘8月21日飞机在电脑上输入成9月21日,造成消费者罗某不能登机,同意退还消费者520元的预订机票款,但不能按消费者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消保委工作人员依据《消法》认为,机票代理服务中心的工作差错,是造成这起纠纷的主要原因,除退还消费者的机票款外,理应赔偿消费者相应的经济损失。经区消保委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湖州月河街机票代理服务中心退还消费者罗某预订机票款520元,并补偿消费者罗某湖州至上海往返经济损失人民币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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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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