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
56岁的邱先生是福建长乐人,因某广告公司刊登虚假广告致其损失千余元而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丰台法院判决该广告公司赔偿邱先生各种费用485.60元。 被告
摘要: 昨天,记者从2011年江苏省商标战略实施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去年省驰名商标总数已达199件,位居全国第三。据相关负责人介绍,2010年6月3日,镇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胜诉。 2009年8月,台州临海市某一商场通过手机短信和商场门口的广告牌两种形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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