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广告欺诈消费者的索赔
导读:
【获得赔偿权】商家广告欺诈消费者的索赔
2002年3月,某计算机公司在某晚报上连续发布降价广告,宣称该公司的部分型号产品从2002年3月16日起以特惠价投放市场,其中某型号计算机原价1.38万元,现价1.198万元,王某2002年4月9日以1.19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型号计算机一台。后王某了解到,早在2002年3月16日之前,其所购买计算机售价就是1.198万元,且在2002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的广告中表明,该公司从2002年1月29日起该型号计算机的价格就是1.198万元。王某提出索赔要求,而该公司以不存在欺诈,系王某曲解了广告的内容为由拒绝赔付,王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法律来帮您:
(1)价格欺诈是否存在?
某计算机公司的行为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虚假降价的价格欺诈。广告上所称的降价行为目的是为了诱导消费者购买其生产的计算机,降价是虚假的,以虚假的广告内容使消费者误以为真而与之形成了买卖合同,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2)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某计算机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确定,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王某基于对该公司的信赖而购买了计算机的行为视为承诺,此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然而,由于该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上的过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在得知受到欺诈后,王某提出撤销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根据法律,王某提出该公司应赔偿其计算机价款一倍的损失是合法的。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王某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让被告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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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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