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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金卡变一纸空文企业承诺成宣传广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5 02:21:48 人浏览

导读:

近日,消费者张某来市消保委家电办投诉称:2007年11月21日购买某品牌洗衣机,当时厂家提供了一张有效期五年的免费保修金卡。今年初,洗衣机出现外壳松动和损坏需调换,但该品牌洗衣机维修部竟拒绝承认保修金卡的效力,不肯维修,故投诉到我办要求解决。我办受理投诉后

近日,消费者张某来市消保委家电办投诉称:2007年11月21日购买某品牌洗衣机,当时厂家提供了一张有效期五年的免费保修金卡。今年初,洗衣机出现外壳松动和损坏需调换,但该品牌洗衣机维修部竟拒绝承认保修金卡的效力,不肯维修,故投诉到我办要求解决。
我办受理投诉后,及时同该某品牌洗衣机维修部取得了联系,了解情况。该维修部负责人声称:“此金卡只是当时作为宣传扩大影响用,不能作为五年保修凭证,而且这卡两年前就不用了,现在要维修机器外壳肯定要收额外费用”。
我办认为,该某品牌洗衣机维修部的这种说法是非常不负责任的。依据《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经营者对其售出的商品应当承担修理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行业规则或者合同约定承担商品的更换义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及时履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退款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就本案而言,既然当时消费者购机时,厂方提供了五年免费保修的金卡,就可以视作企业对消费者作出了五年维修的承诺。因此,产品在这五年的保修期限内发生故障,厂家特约维修部理所应当应予免费维修。在我办工作人员积极、耐心地居中调解下,该洗衣机维修部最终同意为消费者上门更换洗衣机外壳,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我们常说,诚信是金,但这“金”并不仅仅表现在一张张所谓的保修、特约服务金卡上,更重要的是承载于这些金卡之上的企业的郑重承诺,这才是金卡的真正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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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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