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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禁止播出虚假违法广告和电视“挂角广告”、游动字幕广告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1 01:48:31 人浏览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严格执行《广告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17号令的各项规定。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播放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社会公众人物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严禁播放宣传治疗作用、夸大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严禁播放宣传保证治愈的医疗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药品广告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的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

  二、进一步规范各类咨询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的播放。含有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内容的咨询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必须严格审查被介绍机构、产品的资格、证明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材料,同时要严格审查内容导向,凡含有非法内容或格调低下、误导受众的一律不得播放。要合理控制咨询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的播放时间,除专业购物频道外,其他频道每小时此类节目的总长度不得超过15分钟。?

  三、禁止播出“挂角广告”。根据17号令和《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921号),禁止时政新闻节目及同类栏目以企业或产品冠名。播出其他以企业或产品冠名节目、栏目(包括“剧场”等,下同),其冠名一律不得含有经营服务范围、项目、产品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和图像。不得播出单一的企业、产品标志等“挂角广告”。?

  四、播出以企业或产品冠名的节目、栏目时,冠名节目、栏目的名称应积极健康。电视节目、栏目不得以治疗肝病、性病、皮肤病、艾滋病、肿瘤、癫痫、痔疮、脚气、生殖系统、泌尿系统疾病等专业医疗机构和直接体现治疗上述疾病的药品冠名。?

  五、在冠名节目、栏目时,除严格按17号令和《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内容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外,企业或产品冠名的字数不得超过5个,企业或产品标志只能固定出现在屏幕右下角,不得翻滚变化,不大于90×60像素。?

  六、所有上星频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播所有“挂角广告”。其他已经与企业签署广告合同、且合同期即将结束的频道,应将相关合同、发布形式、发布期限等情况向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合同期满立即按本通知执行,此过渡期限最迟不得超过12月31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省级播出机构的备案情况汇总后,于9月30日前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总局将及时向全系统公布备案情况。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市、县电视台的备案情况在全省系统内公告,以便社会各界监督。?

  七、根据总局17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在转播其他电视台的节目时,一律禁止插播游动字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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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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