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欺诈 > 其他欺诈 > 长兴:材料规格比约定小了一号经营者为此5000元买单

长兴:材料规格比约定小了一号经营者为此5000元买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5 01:46:50 人浏览

导读:

近日,家住长兴雉城镇的马先生到县消保委反映,称装饰公司给其家阳台设计安装的阳光棚的材料与协议约定的不符。原来,今年年初马先生想在自己的阳台上做一个阳光棚,于是同一家装饰公司签订了协议,由装饰公司帮助负责设计制作阳光棚,并约定了制作材料的规格。但在装

近日,家住长兴雉城镇的马先生到县消保委反映,称装饰公司给其家阳台设计安装的阳光棚的材料与协议约定的不符。

原来,今年年初马先生想在自己的阳台上做一个阳光棚,于是同一家装饰公司签订了协议,由装饰公司帮助负责设计制作阳光棚,并约定了制作材料的规格。但在装饰公司将阳光棚制作完成后,细心的马先生无意中测量一下制作阳光棚的材料,发现实际使用的镀锌方管和角铁材料规格与协议约定的材料规格大相径庭,都小了一号,原来约定镀锌方管的规格为:80×80×3mm,实际使用的规格是80×80×2mm;原来约定的角铁的规格是50×50×5mm,实际使用的规格是40×40×4mm。马先生就此事宜同装饰公司进行多次协商无果,一气之下投诉到县消保委。

县消保委在受理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了解,在掌握马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后,遂召集双方进行调解。马先生认为:经营者不讲诚信,不按照协议要求施工,若不是自己无意当中测量一下使用的材料,怎么也不会发现与协议约定的材料不相符。经营者认为:自己不是故意的,是施工员弄错了。县消保委认为:经营者提供不出施工员把材料弄错的证据,此说法无非是经营者的一种借口。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总额的一倍:“对修理、加工的商品偷工减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谎报用工用料的。”经过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使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面向马先生道歉。在县消保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马先生人民币5000元,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对此,长兴县消保委在此提醒消费者,装修时需多留个心眼,谨防装修“陷阱”:首先要选择有资质、有营业执照、有实力且信誉度好的装饰公司;制定规范的装修合同,要约定施工期限、施工质量、施工费用、质量保证方式、违约责任以及提供装修材料的名称、规格、等级、价格等。总之,内容是越完备越好。同时要把好验收关,发现问题应保留好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