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3万元电器遗失未保价托运公司获赔两千
导读:
委托他人快递的“巨额电器”遗失后,上海兴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托运公司)要求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快递公司)按货物实价赔偿。但由于没有办理保价手续,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条款作出处理。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快递公司赔偿托运公司货物损失2000元,退还运输费145元的判决。
2006年8月6日,托运公司作为托运人,委托快递公司快递一箱电器到广东省东莞石碣镇。双方在快递公司取件人员程先生带来的“韵达快运”上注明:目的地“广东省东莞市”;件数“1”、重量“16 kg”;物品名称“电器”。办理好手续后,托运公司当场支付了运费145元,快递公司开具了发票。快递公司将物件取走,却在“快递”的运输途中将物件遗失。为此,托运公司于8月9日和9月1日向快递公司先后发函,要求赔偿,由于协商未果,遂起诉。
原告托运公司诉称,2006年8月8日,快递公司业务员程先生通知该宗货物在东莞遗失,并出具了证明。原告公司两次致函快递公司要求处理赔偿事宜,但对方不予理睬。现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按遗失货物价值赔偿3.12万元,并返还快递费145元。
快递公司辩称,遗失快递的货物是事实,但应当按照快递单背面的契约条款来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故不同意托运公司的诉请。
经另查,原被告间以往亦存在物件速递业务关系。在双方达成的快递协议中,约定了保价物品按保价金额赔偿,保价金额限额2万元;未保价的,赔偿限额500元或在不超过保价金额范围内的实际价值。本案中的快递单正面还载明:“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阅读并接受背面的契约条款”。并用黑体字注明:“贵重物品务必保价”。但是,托运公司在快递单上未载明物品的详细名称,未声明物品价值,也未要求保价和支付保价费。
法院认为,托运公司无视自己未声明保价的事实,要求快递公司全额赔偿遗失物品的价值,无论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还是从运输和邮递的常识和情理的角度,均缺乏依据。本案的快递运单背面条款上约定了托运的物品未保价的,赔偿限额500元或实际价值,快递单正面也作了明显提示。现托运公司在无法充分举证遗失物品实际价值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在双方约定的赔偿价值范围内支持托运公司的诉请。现快递公司愿意赔偿2000元,并退还运输费145元,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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