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遭不合格种子坑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导读:
家住北京市大兴区的农民张某从种子经营部业主常某处购买芹菜种子若干,后发现种子的出苗率低于产品标明标准,遂将常某和种子生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种子款、化肥款、人工费、闲置空地租金、可得利益损失等费用。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根据张某提供的有效证据,法院判决常某和种子生产商连带赔偿张某1万余元。
2009年12月,张某从常某处购买其销售的芹菜种子13罐,支付价款910元,根据该产品说明及常某承诺,芹菜种子发芽周期为15至20天,成熟期为75天。张某于2009年12月20日,将13罐种子中的11罐种到其承包的蔬菜温室大棚中,经护理,芹菜种子直到2010年2月26日才稀稀拉拉的发出嫩芽,发芽周期超过2个月,且发芽率很低,达不到产品标明的标准。张某将剩余的种子送到北京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芹菜种子发芽率为52%,远远低于产品标明标准。张某以常某出售芹菜种子不合格,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起诉要求常某和种子生产商赔偿15万元。
常某辩称,张某蔬菜大棚中混合种植两种菜,下面种的是芹菜,上面种的是油菜,油菜发芽快,挡住阳光,阻碍了芹菜发芽生长,常某认为大棚出苗不好,是张某种植技术有问题。
一中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本案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承办法官十分重视,通过庭审前仔细查阅卷宗、庭审中详细询问当事人、庭审后认真讨论合议,全面了解本案的情况。在综合考虑本案全部证据的基础上,法院认为,对于张某提供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测报告,虽然常某与研究所不予以认可,但是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推翻。与此同时,对于张某主张的闲置空地租金等其他损失,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不予支持。法院终审判决常某赔偿张某种子款、燃煤款等损失1万余元,种子生产商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醒
农民朋友在购买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时,应当选择正规的厂家,在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采取有效的方式将相关证据予以保全,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农产品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生产销售合格的农产品,如果与消费者发生纠纷,也应当主动沟通,积极配合,及时化解,以提高自身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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