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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农民工工资的执行案的思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3 19:22:33 人浏览

导读:

李某以南昌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发包人交通局签订某乡村公路建设施工承包合同,李某把人工施工部分分包给了陈某,由其组织工人施工,陈某雇请了农民工20余名组织施工。工程完工后,李某因欠巨额材料款而逃债,杳无音信,20余农民工的工资10万余元无法讨回。案发后陈某起

  李某以南昌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发包人交通局签订某乡村公路建设施工承包合同,李某把人工施工部分分包给了陈某,由其组织工人施工,陈某雇请了农民工20余名组织施工。工程完工后,李某因欠巨额材料款而逃债,杳无音信,20余农民工的工资10万余元无法讨回。案发后陈某起诉李某追索工资款,会昌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判决李某支付陈某工资款人民币10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李某逃债而无法向其执行,只能要求发包人交通局协助执行,从其工程款中扣划,但因为李某没有与交通局签订合同,该工程款应归建筑公司所有,没有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导致案件执行一度停滞,农民工的工资一时无法讨还,因而引发农民工涉诉信访。

  会昌县法院执行人员根据本案的法律关系的特点,李某虽然是实际承包人,陈某与李某签订分包合,而未与建筑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因此会昌法院只能判决李某支付工资的法律义务,建筑公司不负连带责任,本案的执行对象只能是李某。农民工们要求法院尽快执行所欠的工资款,面对如此沉重的执行压力。为了尽快执行到位,只能另寻找方法,那就是要求交通局将工程款转到建筑公司账上,再要求建筑公司协助执行。但是如果要建筑公司协助执行就要取得李某挂靠建筑公司的相关依据,为此执行人员对对建筑公司进行了调查,取得了建筑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合同,上面约定了挂靠的相关事宜,建筑公司的账上也反映出李某领取的建筑工程款。依据以上理由,会昌法院向建筑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建筑公司没有任何的反驳的法律依据,由此该案已顺利执行到位。

  此案只是建筑工程承包的冰山一角,在市场上绝大多数的建筑公司不参与直接承建工程,都是“吃招标饭”而是由承包人挂靠建筑公司,因此导致了法律关系的混乱,挂靠的实际承包人容易逃避法律责任,一但发生挂靠承包人债务危机,这些人就会逃债,分包人、农民工工资就成为难讨之债,由此造成不和谐的因素。更重要的是如果工程质量发生了问题的话,就很难从法律上追究实际的挂靠承包人的责任,因为他所办的手续都是建筑公司的名义,自已不在相关手续上签名。建筑公司不直接承建工程,它们的资质等同虚设,在它名下的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根本不参与施工,他们只吃“资格饭”,他们只在相关的手续签名,工程的施工者往往是没有资质的人在操作,这也就很多工程质量上不去的原因。

  合同法已经非常明确地规定建筑承包合同不能挂靠、转包,但是在实际中确屡禁不止,这不能引起政府的重视。试想如果没有挂靠、转包的现象,农民工的工资肯定不会难讨,建筑公司不可能象个人一逃跑,它应该有固定资产有固定资产、办公场所,有固定的公司账户。在建筑领域原本明确的法律关系是非常顺畅的,拖欠农民工资可以找建筑公司,分包人可以直接找建筑公司。因此如何来杜绝挂靠和转包的问题应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一、在招投标中应该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亲自到场投标。二、加强公司亲自参与承建施工的监督力度,要求公司的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在建筑现场亲自组织施工,如只是挂名不场的处以罚、取消资格。三、要求在场的施工人员都与公司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四、加大处罚的力度,如果经查是挂靠的对公司实施降级、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参与投标,发包人如果发现是挂靠还进行施工的也要处罚。如果从多方面禁止挂靠、转包,我相信一会杜绝的,不但工程质量能上去,也就不会有引发农工工资索要无门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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