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2015金融消费陷阱
导读:
2016年315消费维权日即将到来,回顾2015年金融消费,随着金融,互联网的发展,金融消费风险结合着互联网的风险,威胁着广大消费者,让消费者在生活中消费的同时,也暗藏风险。那么金融消费风险突出的表现有哪些?怎么预防这些风险的发生,相关部门又应该跟进哪些措施保障金融消费的安全性?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回顾2015:常见的金融消费风险
(一)银行存款“不翼而飞”
问题:2015年5月,杭州联合银行储户近亿元存款“失踪”案8名涉案人员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该行古荡支行文二分理处前负责人祝超菊通过诱骗持卡人输入密码,先后将42名客户共计9505万元的存款转入邱某及其指定人员的银行账户。7月2日下午,兴业银行北海分行业务三部前负责人苏瑜被广西公安机关抓获。苏瑜涉嫌通过“过桥贷款”的形式,骗取多名消费者资金,涉案数额巨大。
怎么避免:银行要对储户存款失踪进行调查,不管是因为银行管理或信息系统漏洞,还是犯罪分子和银行个别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造成对存款资金的诈骗,都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既要管好工作人员,不能一出现问题就想撇清关系;又要看好自己的门,不能让那些有问题的资金“掮客”在银行大堂内肆意游荡,找寻机会。
(二)P2P问题平台层出不穷
问题:河北“85后”青年小陈最近心情沮丧到极点,他投资的P2P平台接连“爆雷”,20万元“打了水漂”。一年前受网络广告诱惑,他偷偷把25万元婚房首付款拿去买P2P产品并很快获得2万元收益。可是2015年10月开始,他投资的三个平台有两个出现提取现金困难,网站无法正常打开,平台负责人也失去联系。
怎么避免:互联网金融深入到每个人生活的时候也会带来一系列风险,甚至可以说问题相当严峻,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应该实行“软法先行”与“硬法托底”相结合。
软法先行,即由行业性组织、地方政府探索出台一些规范、准则、公约等;硬法托底,即已生效的法律必须严格执行,尤其对涉及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集资诈骗必须严打,否则就会出现“劣币驱除良币”,导致市场混乱,甚至出现系统性风险。
(三)银行乱收费等霸王行为屡禁不止
问题:北京昌平区的黄女士错将5万元现金存入已逝前夫的存折,因无法取得前夫账户密码,黄女士和银行交涉要求退款遭拒。武汉从事文体用品批发的个体户小卢,在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经营。尽管合同写明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但银行要求他在贷款发放后拿出10万元“以贷转存”,并额外收取了3000元咨询费。仅湖北一省,截至2015年10月已查出20家商业银行存在利用优势地位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违规问题。
怎么避免:在强大的金融机构面前,无论是资金实力,还是金融知识以及相应能力,消费者都没有公平议价权,也缺乏救济渠道。对银行出现这些霸权行为,消费者无力制约和评判,更没有条件监督进而维护自身权益。光靠行政指令约束很难有足够效果,处罚也毕竟是少数。建议成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允许消费者集体维权,将集体诉讼引入金融消费者保护里。
(四)信息泄露导致银行卡被盗刷
问题:2015年3月,杭州的王女士拿着面值2000元的易士支付卡去某超市购物,却被商家告知双方早就停止合作。过去无论是加油还是商场消费,易士卡在浙江均被广泛使用。8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因大量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资金链断裂等严重问题,依法注销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个别特约商户的POS机被外包机构人员改装,造成部分银行卡被偷录和盗刷;一些支付机构的收单系统违规留存银行卡敏感信息并发生泄露,导致大量伪卡盗刷案件。
怎么避免: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很重要,已经出现的大面积第三方信息泄露令人触目惊心,应尽快完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下,我国金融监管出现了不少空白。有必要重构监管框架,形成一个相互配合协调的监管体系,将金融信息保护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当前金融监管部门信息披露还有待加强,很多处罚不公开,仅内部处理,不利于提示消费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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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2016有望改善金融消费环境
(一)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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