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出问题保修谁说了算
导读:
[案情]
2004年4月7日,原告吴某在被告李某经营的某经营部购买手机一部,2005年1月24日,原告吴某以手机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显示屏无显示、听筒无声音为由将手机交给被告保修。2005年2月20日该品牌手机维修保修中心在《报价手机处理协议》中注明该手机属进液腐蚀、维修费用130元。3月18日原告吴某从被告取回手机,被告在《中大手机卖场维修受理单》上注明“吴某于3月18日取回手机”。3月18日和3月20 日原告两次到漳平市消费者委员会分会投诉被告,均调解失败。4月6日,原告吴某以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规定为由向漳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更换手机一部或退回货款1520元、赔偿误工及车旅费损失71.92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
漳平法院认为,企业或产品经销商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应按法律规定向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及服务,并按有关法律的规定提供售后服务。本案原告向被告购买海尔手机一部,有被告出据的《售货凭单》及三包凭证为据,双方买卖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所购买的手机在一年内出现了显示屏无显示、听筒无声音的质量问题,被告应按规定提供保修服务。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吴某更换一部新的与原告所买海尔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的手机;同时,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吴某误工及车旅费损失71.92元。
[评析]
本案被告认为原告手机系进液腐蚀、不属保修范围的答复,有失公平。无论是厂家还是商家都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依法考核合格或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即在没有对手机故障原因进行鉴定情况下提出原告的手机不属保修范围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有业内人士提出,作为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时是弱者,对手机故障检测的置疑是对的。按照常理手机坏了,消费者通常都去找销售商处理,而一般的销售商往往与厂家指定的手机检测维修点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商家如此“身兼多职”,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让人难以信服。
按法律规定,消费者和厂家授权保修点的纠纷无不涉及“举证”问题。消费者举证的依据一般为商家销售时所给予的销售凭证以及手机本身等;维修点则要从技术上进行鉴定,并进行举证。消费者的举证凭据都是客观而不可能更改的,而商家或者厂家的举证根本没有任何第三方的机构进行监督,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消费者一旦出现手机质量纠纷,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从现实出发,一家低成本的第三方主体的公正鉴定机构,成为消费者获取有效举证的最佳机构。
简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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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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