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机里有他人拍摄的录像商家欺诈双倍赔偿
导读:
消费者徐小姐购买了一部手机后,谁知手机里面竟有他人拍摄的生活片段录像。明显的以旧机充当新机销售,商家还拒绝退货。近日,在天台县消协的主持下,商家对消费者进行了双倍赔偿。
2006年7月18日,徐小姐在天台县一家电商场花1760元,购得一部手机。8月4日在结合说明书,了解该手机的录像功能时,徐小姐发现里面存有一段7月13日他人拍摄的生活片段录像,显然在其购买之前他人已经使用过该手机。当天下午,徐小姐便向商家交涉,要求退货。商场负责人承认该手机在徐小姐购买之前,确实已有人拍过录像,但是认为8月4日距购买手机7月18日,已超过15天的包退期限,不能承担退货责任。双方交涉未果,8月16日徐小姐遂向天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主持公道。
通过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等有关规定,由家电商场按照手机原价进行了双倍赔偿,计3520元。(庞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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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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