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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双12网购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8 23:32:4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双12狂欢节,让大小商家都一同参加购物狂欢,而消费者经历双十一购物节,面对双十二狂欢节,应该如何预防消费陷阱,从而维护自己权益。要选择信用度高的网站和店家,要保护证据等等。法律快车小编...

  核心内容:双12狂欢节,让大小商家都一同参加购物狂欢,而消费者经历双十一购物节,面对双十二狂欢节,应该如何预防消费陷阱,从而维护自己权益。要选择信用度高的网站和店家,要保护证据等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继“双11”后,网购族们又迎来“双12”狂欢节。快乐购物的同时,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时应当选择诚信度高的网站及经营者,慎重对待网络广告,同时打印凭证、截图保留好交易明细,以便维权时提供证据。

  律师则建议,在当前“网络维权”相关法律条文空白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一个民间“仲裁维权会”,作为第三方监督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应当建立商家诚信“数据库”,让消费者有所参照。

  网购现状:

  商品质量纷争多发 欺诈多样化

  有报道称,今年“双十一”网购的退货率达25%。在居高的退货率背后,除了因不冷静消费导致的退货情形外,因商品质量争议导致的退货也占有相当比重。

  商品质量问题一直是网购中的一大维权难点。因为在网购模式下,消费者不能现场体验商品的外观、性能,而仅能凭网上的商品信息来决定是否购买,很容易就商品质量与商家发生争议。

  此外,网购出现欺诈多样化的趋势。据了解,“双十一”期间出现的网络欺诈行为主要体现为三种模式:一种是价格欺诈,商家以打折为促销宣传,却在打折前先行提高销售价格,使消费者误认为享受到了价格优惠而实施购买行为;一种是质量欺诈,即商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使消费者误以为是真品而以合理价格进行购买;还有一种是钓鱼网站,这种网站往往伪装成商家或交易平台,骗取买家的网络账号、银行账户和密码等信息,实现盗取用户账户钱款的目的,此种行为已超出了民法意义上的欺诈范畴,涉嫌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诈骗。

  网购本身的虚拟性,造成了交易的普遍不确定性,加之当前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不良商家通过虚假广告,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蒙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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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支招:

  选择诚信度高的网站 保留好交易细则

  “双12”网购风暴来临之际,昆明市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处长潘可明给出了5点提示:市民在网络购物时,一是要选择诚信度比较高的购物网站。二是要慎重对待网络广告,对于一些远远低于市场价格、背离市场价格规律的商品要提高警惕了。三是交易时应该认真阅读交易条款,并且把这些凭证打印好,甚至在购物时要做一些截图并保留好,今后一旦产生消费纠纷时,这些可作为有利的证据。四是选择第三方支付的方式。五是碰到诈骗网站要立即保护好证据,向工商局举报。

  “维权面临取证难、成本高的问题,很多网购族明知受了欺诈,但因为维权太‘折腾’,也就放弃了。” 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罗珂分析认为,网络维权存在主体难以锁定、证据收集难等问题,而目前相关法律条文又是空白的。

  罗珂表示,一方面,商家因违法被惩处所付出的代价要远低于其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利益,无法起到惩戒警示作用;另一方面,目前缺乏高效、便捷的维权渠道,导致消费者维权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过高,造成消费者维权难。

  消协建议,消费者网络购物时,应选择大型的、知名的、信誉、口碑良好的经销商。妥善保管好相关发票等购物凭证;还要学会辨别真假信息,不要盲目点击不可靠来源的网络链接。在选择网络消费时,应通过正常的、合法的网络交易平台和支付方式交易合法销售的商品;消费者网购遭遇侵权,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互联网再大,大不过法网。因此,在关注促销低价的同时,要多学一些法律法规,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专家表示,在进行网购时,首先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在与陌生商家交易时,尽量选择有较好信用制度和保障制度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尽量使用第三方支付手段或采用货到付款方式,而不轻易预付钱款;选择货物时,要尽量做到货比三家,不轻易选用远低于合理市场价格的商品;交易过程中,不轻信他人,不轻易泄露账户信息,保护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交易完成后,要保存好交易信息和电子交易单据,以防纠纷发生。在真正遭遇了网络欺诈后,可及时向网络交易平台投诉,由网络交易平台代为向商家交涉;或者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向票据公章所在地的省市级消协进行投诉;必要时,可向商家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以诉讼手段来主张损失赔偿;在遭遇骗子和钓鱼网站诈骗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争取减少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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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消法》明年实施

  将强化网购消费者维权保障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它从三个方面强化了网购消费者的维权保障。

  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个规定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将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掌握全面信息对商品进行客观分析和作出正确选择。

  针对网购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消费者难准确掌握商品实情的问题,新“消法”特在经营者义务一章新增加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购物“后悔权“,消费者有了冷静期的保障。当然使用这一特权有一定的限制,如要承担运费,还有少数商品不适用退货,这也是消费者要注意的地方。

  此外,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即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审核义务,有助于解决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

  律师建议:

  成立网购“仲裁维权会” 助消费者维权

  在当前“网络维权”相关法律条文空白的情况下,李承蔚建议,可以在购物网站和消费者之外,成立一个独立的“仲裁维权会”,邀请一些具有公信力的人士,作为“裁判”,一方面通过定时抽查等对商家进行监督,避免其采取不正当的经营方式;另一方面提供给消费者一个维权的畅通渠道,解决维权难、成本高等问题。

  李承蔚建议,应当建立一个针对网络商家的“诚信数据库”,通过对消费着反馈的意见、投诉情况等,建立起一个客观、规范的平台,提供给消费者做购物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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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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