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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起纠纷消委来维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4 12:19:39 人浏览

导读:

6月11日,温州市龙湾区消费者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购房纠纷,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日下午,舒先生向温州市龙湾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2008年6月6日前,他与爱人在龙湾区永强大道与围垦路交汇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约定预购503商品房,当时销售人员对舒某宣传是先交30%

6月11日,温州龙湾区消费者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购房纠纷,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日下午,舒先生向温州市龙湾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2008年6月6日前,他与爱人在龙湾区永强大道与围垦路交汇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约定预购503商品房,当时销售人员对舒某宣传是先交30%的50万元预订房款就可以办理房产合同,于是,舒某在8日便向该房开公司提供建行账户交了39万元房款。到了11日,他拿着现金交款单收据上门办理时,销售人员答复:503房屋已卖只能是504,舒先生听了便打消了购房念头,并要求房开给予一个合理说法,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好投诉到温州市龙湾区消费者委员会。

消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致电房开公司寻找救济途径,并立即前往进行了调查。我们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分析了与客户发生购房纠纷的主要因素,该公司李经理承认是下属销售人员工作失误而造成的原因,当场向消费者道谦,并通过内部调剂及沟通,对已购入“503”房户的退出作了重新安排调整,在1小时的工作的调解下,最终达成协议:房开公司将原预定的503商品房归属舒先生购买。

原打消购房念头的舒先生经过消费维权,如愿以偿得买到了503房子,笑脸绽放,向妻子拨打电话传告喜讯,随后买卖双方正式签订了购房协议,舒先生高兴地和房开的李经理与我们一一握手,大家纷纷说:买卖房子是件好事,做到让购房者满意是最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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