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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仰“马”翻 都是新车惹的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7 08:51:20 人浏览

导读:

-------大竹县消委会为农民维权挽回损失7000余元2006年10月19日下午,大竹县消委会接到周家镇的农民李义平投诉:当天上午11点,他用560元钱在竹阳镇路发自行车商行购买了一部1.2米货三轮车,下午2点左右,他骑着新买的三轮车行使在东柳杜家坡时,却不料三轮坐椅突然从
-------大竹县消委会为农民维权挽回损失7000余元

2006年10月19日下午,大竹县消委会接到周家镇的农民李义平投诉:当天上午11点,他用560元钱在竹阳镇路发自行车商行购买了一部1.2米货三轮车,下午2点左右,他骑着新买的三轮车行使在东柳杜家坡时,却不料三轮坐椅突然从车架处裂开,毫无提防的他当即从飞驰的三轮车上摔下来并受伤,现正在购车处与与老板理论。

接到投诉后,大竹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出售三轮车的路发自行车商行,经消委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出事的三轮车座垫上标注有“立洋(LIYANG)注册商标”字样,而在该车的车身和车架上却标注的是“成都XX王豪华三轮车”字样。车的座椅和车架是焊接的,但连接处明显是虚焊,没有焊接好。基本判定三轮车质量问题是造成李义平摔伤的直接原因。查清基本情况后,消委工作人员当即责令出售货三轮车的蒲某先出资,带李义平到大竹县骨科医院医治,并要求蒲某与南充的三轮车批发商取得联系,让批发商前来处理。同时,消委工作人员嘱咐李义平要保管好新购的三轮车和购车收据,待南充的批发商来竹后再谈解决办法。

2006年月10月25日,受伤的李义平及其亲属再次找到大竹县消委办公室,称南充的批发商一直没有来竹,出售给他货三轮的蒲某在大竹县骨科医院缴了1550元后,再也不愿拿钱了。而他的左手腕关节处有一细小碎骨必须手术取出,还需治疗费用1500元。大竹县消委会立即电话与经销商蒲某取得联系,蒲某却称他卖一辆三轮车钱没赚几十元,现却因李义平的伤已拿出了1550元,而南充的商家却迟迟不愿来竹解决此事,他也感到很委曲。加之李义平及家人三天两头地来要钱,已影响了他正常的营业。并声称如果李义平再来他门市的话,他也会采取相应措施对付李义平。双方矛盾一触即发。

大竹县消委会得知情况后,一边告知伤者及其亲属应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消费纠纷。一边再次对经销商蒲某进行《消法》第十一条、十八条以及三十五条等内容的宣传,使经销商蒲某完全明白了自己应付的责任。同时明确告知蒲某,如果消委介入调解不成的话,将依据《消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当即与大竹县黎明律师事务所取得了联系,为李义平在提起诉讼时争得支持。

随后,县消委会工作人员走访了大竹县骨科医院的领导和为李义平治疗的医生,了解了李义平后期治疗的大概费及伤情恢复时间。2006年月10月27日上午,大竹县消委会组织李义平与罗某(蒲的爱人)进行调解。双方都表示愿意在县消委的调解下,一次性解决因骑三轮车受伤一事。消委会遂依照《消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的规定,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对双方反复做思想工作,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终于达成了如下协议:1、李义平将所购1.2米货三轮归还经销商,经销商退还购车款560元;2、在已缴医疗费用1550元的基础上,经销商一次性对伤者李义平补偿后期医疗、误工、营养、护理等费用5000元。其中的1000元暂由县消委会保管,待李义平伤好出院,将相关医疗费用票据交还蒲某后,再到消委会领取余下的1000元。蒲某凭医疗费用票据到南充找向他供货的批发商追偿。

一场随时可能激化的消费矛盾,在大竹县消委会的调解下,最终使争议双方得到了圆满解决。事后,李义平对调解结果表示相当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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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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