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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期内摩托车有问题 经营者负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7 08:11:28 人浏览

导读:

剑阁县鹤龄消委分会(2008年4月24日)2008年3月7日,鹤龄消委分会接到鹤龄镇化林村五组张朋寿的投诉,称其在鹤龄镇剑苍路钟伟处购买了一辆华夏牌残疾人专用车价值5100元,使用不到30天,车辆就出现了一是发动机发热快,二是后鼓经常漏油。发现问题后立即找到经营者

剑阁县鹤龄消委分会(2008年4月24日

2008年3月7日,鹤龄消委分会接到鹤龄镇化林村五组张朋寿的投诉,称其在鹤龄镇剑苍路钟伟处购买了一辆华夏牌残疾人专用车价值5100元,使用不到30天,车辆就出现了一是发动机发热快,二是后鼓经常漏油。发现问题后立即找到经营者,而经营者告知其保修期只限3个月,由于购车时未开具发票,经营者钟伟便称“三包”期已过他不负责。

分会接到投诉后,随即来到消费者家中进行现场查看,又找到经营者钟伟进行调查和了解,对经营者钟伟向消费者所说的“三包”期限是三个月的错误说法进行了批评与教育,并进一步明确了“三包”期限,对消费者所购买的摩托车所出现的问题与经营者钟伟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由经营者对发动机发热快的问题负责修理好,对后鼓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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