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房产汽车 > 摩托车气门嘴飞离 消费者获赔48000元

摩托车气门嘴飞离 消费者获赔48000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7 05:54:29 人浏览

导读:

2007年7月6日,消费者黄某来到丽水市工商局城南所投诉,称其于2007年5月6日在市区某车行购买的摩托车,在6月29日驾车出行时摩托车气门嘴自行飞离,车辆当场翻倒,致使其锁骨骨折,车上两名搭乘儿童均有擦伤,且其中一名儿童面部有较大面积擦伤,可能导致破相。至投诉日

2007年7月6日,消费者黄某来到丽水市工商局城南所投诉,称其于2007年5月6日在市区某车行购买的摩托车,在6月29日驾车出行时摩托车气门嘴自行飞离,车辆当场翻倒,致使其锁骨骨折,车上两名搭乘儿童均有擦伤,且其中一名儿童面部有较大面积擦伤,可能导致破相。至投诉日止,消费者已支付医疗费用15000多元,要求商家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60000元,并给予调换新车。

接投诉后,城南所联合“12315”中心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经所里干部多方联系,在7月14日联系到生产该摩托车、轮胎以及气门嘴的3家生产厂家,在所里干部的积极努力下,各厂家答应派员到丽水参加调解。6月14日下午4时许厂家代表赶至丽水,城南所立即组织3家厂家代表、经销商和消费者进行调解,历时6个小时,各方终于达成协议:一是由该摩托车气门嘴的生产厂家宁波市某气门嘴厂一次性赔偿给消费者黄某及搭乘儿童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48000元;二是损坏摩托车由摩托车经销商负责免费维修调整至正常后交付消费者使用。消费者拿到厂家现场支付的48000元赔偿款后,对工商干部的辛勤努力连声道谢,称工商部门是我们消费者的保护神。(陈勖)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