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保险公司拒赔再受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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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法律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是为了帮助保险公司搜集与保险标的风险相关信息,以更好地评估风险,决定是否承保。
案例:
当事人赵某2011年投保了一款大病保险,保额为20万元,去年体检时被确诊患有胃癌,手术时向医生说明自己有血糖偏高的现象,医生在手术时使用了胰岛素以防患于未然。赵某在向某保险公司要求兑现保险责任时,却遭到保险公司以投保时隐瞒重要情况为由而拒赔。
评析: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的纠纷比比皆是,为防止保险人滥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和拒赔,司法解释二将告知义务的细化和询问制度的确立,对投保人更为有利。
其中第五条指出,投保人仅对其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承担告知义务,即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其不知道的事实为由拒绝赔偿。第六条还规定,只有保险公司询问的,投保人才承担告知义务,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以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为限,且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得采用概括性条款进行询问。
在该纠纷案例中,赵某表示,投保时代理人并未询问既往病史,而且自己也并不是糖尿病患者,只是血糖偏高,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赵某将得到相应理赔。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法律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是为了帮助保险公司搜集与保险标的风险相关信息,以更好地评估风险,决定是否承保。
延伸阅读:
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内容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就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即为重要事实。
从各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投保人所应告知的事实,通常包括以下四项:(1)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3)表明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4)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需要进行区分的是,此处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同于保险合同成立后,危险程度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人所负的通知义务,也不同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投保人所负的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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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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