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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站在真正的消费者视角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2 16:26:0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家住上海徐汇区的老陈,以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把两家超市告进了法院,要求退一赔十。近日,上海一中院分别就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老陈诉请。冻梭子蟹脚肉未标明成分2012年3月23日,老陈在易初某超市购买了进行买一送一促销活动的冻梭子

  核心提示:家住上海徐汇区的老陈,以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把两家超市告进了法院,要求“退一赔十”。近日,上海一中院分别就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老陈诉请。

  “冻梭子蟹脚肉未标明成分”

  2012年3月23日,老陈在易初某超市购买了进行“买一送一”促销活动的“冻梭子蟹脚肉”12包,支付了6包的价款合计100.80元。“回家细看后,我发现产品没有成分或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标明的‘无污染海域’内容也涉嫌不实宣传。”老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食品应在包装上标明成分或配料表以及产品标准代号,标注“无污染”字样的产品,也应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否则属于不实和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故要求超市退还货款100.8元,并支付相当于货款十倍的赔偿款1008元。

  法院认为,产品包装上未标明成分、配料表以及产品标准代号,标注“无污染”字样属不实宣传,这些行为即使成立,亦属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处理的范畴,并不能因此推定销售者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状况。现有证据亦无法显示产品存在变质、重量不足等损害消费者人身或经济权益的情形。故一审驳回老陈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鳕鱿’产品没有‘QS’标志”

  2012年5月17日,老陈在联家超市购买了两袋“鳕鱿”产品,共计76元,结账后却发现产品外包装的标签上虽有生产许可证号但无“QS”标志。老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超市销售的“鳕鱿”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要求超市退还货款76元,并支付相当于货款十倍的赔偿款760元。

  法院认为,“QS”标志,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Safety缩写表示。关于食品外包装标签的强制标明事项,《食品安全法》具有明确规定,“QS”标志并非食品包装的强制标注内容。在无其他证据证明“鳕鱿”产品确实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情况下,不能仅以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QS”标志来认定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一审驳回老陈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超市及消费者

  针对案件系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形,办案法官在判决中对涉案超市及老陈均作出了提示。

  法官认为,超市应当从案件中吸取教训,在今后的销售行为中,加强产品销售管理,注意规范化和标准化,虚心接受消费者的正面建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老陈在监督销售者以规范销售行为方面所做的努力,应得到肯定,但作为消费者主张自身权益时,希望以一名真正消费者的视角,关注商品本身的使用价值等与消费者切身利益有关的权益内容,才能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潘静波 包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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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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