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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壶关县:赵向阳、姬文龙合同受骗始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3 10:44:14 人浏览

导读:

2009年3月25日,山西省投资人姬文龙和赵向阳二人以60万元的合同价格购买下壶关县估价120万元的壶关县伟平石料厂,本以为拣了大便宜的姬文龙和赵向阳心想这回可以大展身手了,但是他们做梦也没有想到,这竟然是一个惊天骗局,不但没有完成他们的夙愿,反而使他们倾家荡

2009年3月25日,山西省投资人姬文龙和赵向阳二人以60万元的合同价格购买下壶关县估价120万元的“壶关县伟平石料厂”,本以为拣了大便宜的姬文龙和赵向阳心想这回可以大展身手了,但是他们做梦也没有想到,这竟然是一个惊天骗局,不但没有完成他们的夙愿,反而使他们倾家荡产,受尽了人间的苦楚。

合同:“董事长”签字的法律效力

在采访中,受害人赵向阳向记者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其中一份“壶关县伟平石料厂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下图)”表述了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了买卖双方的真实经过,有公章、有日期、有签字负责人。但其中有一个明显的错误,即负责签字的人不是该单位的主要投资人,而是身为“董事长“的王伟,“壶关县伟平石料厂(以下简称石料厂)”到底有没有“董事长”这一职务?这个企业到底是什么企业?带着这样的问题,记者来到了壶关县工商局,该局副局长李建成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说:

“壶关县伟平石料厂是独资企业,连最基本的法人资格都没有,哪来什么董事长?张贵平在本企业的身份,充其量也只是该企业的投资人,不是法人(见下图)。”

既然该企业没有法人,那么“董事长”一职自然系子虚乌有,那么,那份《协议》是否经过了投资人张贵平授权?

2010年8月10日,记者在采访张贵平时,他对记者说:“卖这个采石厂的事我知道,但是我没有授权于王伟,采石厂的公章平常也不在我手里,他们愿意什么时候用就什么时候用,他们做事根本不和我商量。”

“你说的他们,指的还有谁?”

“还有田晓刚。”他说。

张贵平说,田晓刚是长治市人,有一些经济实力。壶关县伟平石料厂以前经营得不好,没有赚到钱,为了维持经营,曾经吸收过王伟、田晓刚的资金。通过一个阶段的经营之后,都赔了。王、田二人是为了捞回自己投入的本钱,才在未经他授权的情况下,把石料厂卖给赵向阳、姬文龙的。

至于把该厂卖给姬文龙、赵向阳之后,又发生了什么,跟他没有关系。

既然该企业没有“董事长”,该合同的签订也没有经过投资人张贵平的授权,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否存在,不言自明。

营业执照变更:比《协议》时间更早

据姬文龙说,他们买到石料厂之后,正当后续投资、设备投资进行得差不多的时候,第三方(阎永红)突然出现,要求在这个工作场面内安装设备,他们没有答应,之后不久便出现了王伟等人带着两车社会闲散人员,手持槁把、片刀等闯进,在场的姬文龙被打成重伤。接着这些人便霸占了这个石料厂。赵向阳因有事没有在场,所以才得以幸免。整个过程,田晓刚都在场。

针对这个问题,记者找到了当事人之一的田晓刚。他说:“打仗的事我知道,但不是我找的人,姬文龙说是我打了人,我不承认,我没有打人,我也没有指使任何人打他。《协议》签订之后,王伟把石料厂转卖他人的事,我知道全部内情,但是现在我不能告诉你们。如果你们不相信我说的话,你可以问赵向阳,我帮着赵向阳跑过多少事情?国土资源局的里的手续、用电手续、公安局的手续,哪一个不是我帮着跑的?”

他向记者说,赵向阳和姬文龙买这个石料厂,是他牵的线,赵向阳和姬文龙买石料厂的钱,由王伟代收之后,田晓刚也参与过支配。

为了证明他说法,记者来到壶关县工商局。壶关县工商局李建成副局长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让人到档案室,拿出了张贵平的那份《财产转让协议》,该《财产转让协议》签订时间为2009年3月23日,比姬文龙和赵向阳的《协议》早2天(见下图)。

为了证明《财产转让协议》的真实性,记者查看了备案材料,记者发现,这份备案材料即有采石厂受买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也有出卖人(张贵平)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图片右侧签字为张贵平本人亲笔),还有壶关县伟平石料厂的公章,比较完整。

李建成副局长说:“我们工作是很认真的,这份《财产转让协议》的手续很全,即有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也有他本人的签字。此外,对于这类企业转让,我们只看相关的必要手续,不做实质性审查。”

进展:诈骗案进展的速度

根据赵向阳提供的证据,以及张贵平、田晓刚等人的说法,此事带有明显的诈骗性质。尤其是王伟等人带着社会闲散人员,到壶关县伟平石料厂进行打砸,将姬文龙打伤事宜,其性质更为恶劣。

据姬文龙、赵向阳说,王伟因带人打伤了姬文龙,已经被拘留,处理结果当时还没有明确。针对姬文龙、赵向阳的经济损失,不少人提醒他们到公安局以诈骗案的案由进行报案,但是作为受害人,姬文龙和赵向阳没有真正理解其法律意义,一直搁置了将近一年。

北京明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玉忠说:这是一典型的诈骗案,整个过程构成了诈骗罪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即构成诈骗罪。建议受害人到公安局报案。

就合同本身而言,就带有明显的诈骗性;其次,该采石厂在卖给赵向阳和姬文龙之前,已经卖给了其他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page]

2010年8月14日,赵向阳和姬文龙到壶关县公安局进行了报案。然而,案件进展并不一帆风顺,据赵向阳、姬文龙向记者说:“壶关县公安局受理了该案之后,总是说找不到人;其实张贵平、田晓刚等人就在家中,只要办案人想找,随时都能找到。过去两个多月了,至今仍没有结果。”

该案进展如何,本报将进一步关注。

(责任编辑:张小凡)

(责任编辑: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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