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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规定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按假药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2 23:38: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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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实施首个地方政府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规章,规定——
    日前,记者从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了解到,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沈阳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药品器械监管办法》),是全国首个地方政府出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规章,首次将药品和医疗器械法规融合在一起,使食药监管理部门加强对药品和医疗机械的执法监督更具可操作性。
    近日,记者在沈阳市沈河区几家药房暗访时看到,药品被按照治疗疾病种类有规律地摆放着,一种药品只能在相同药房的一个柜台内找到。以往在沈阳部分药店,一种药品在同一药店不相临的几个柜台都有出售的现象已经绝迹,对此,沈阳市食药监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分析称,利用租赁柜台方式租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违规经营模式,会产生一种药品在一家药房的几处柜台内竞争销售,这在《药品器械监管办法》中是被严格禁止的,《药品器械监管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在经营场所不同柜台或者货架摆放同一药品。今后通过租用柜台批发销售药品的经营者,将会依法受到查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药品器械监管办法》还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不得从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此规定可规范药品流通企业的药品购进渠道,可以有效防止药品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药品经营方式;而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在药品柜台和货架摆放药品以外其他商品的规定,则是用以防止药品经营企业在柜台中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误导消费者。《药品器械监管办法》明确医疗机构不得从药品零售企业采购药品,进一步防止了医药商业贿赂的发生,促进医疗机构医药分离,可以逐步解决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问题,推进医疗机构的改革;明确医疗机构必须凭处方使用药品,可以防止医疗机构变相经营药品,为药品经营企业提供公平的经营环境;此外,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接收和使用已经过期、失效或者无医疗器械注册证、无合格证明、无购进发票的实施许可管理的医疗器械,药品回收必须由生产、经营企业在食药监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其他高价收购药品的行为是违法的,回收药品的销毁也要在食药监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以往保健品生产者或经销者,冒充药品宣传,消费者因此上当受骗事件屡见不鲜。《药品器械监管办法》规定,食药监管理部门对下列违规行为予以处罚:药品广告和促销宣传书面声明及随附的药品标签、说明书、包装等所标示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国家药品标准的;非药品广告和促销宣传书面声明及随附的标签、说明书、包装等,含有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内容等。也就是说,今后保健品再假冒药品进行虚假宣传,食药监管理部门将按照销售假药的规定给予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业的查处力度,可以更有力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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