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中国移动被诉垄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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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秦旭东】3月30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移动)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下称中国移动)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获得法院受理。
此前的3月4日,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中国移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东城区法院接到诉状后,审查多日方通知原告前往办理立案手续。3月30日,周泽缴纳诉讼费后,正式完成立案手续。
周泽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两项,一是要求“判令第一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行向原告每月收取月基本费(俗称‘月租费’)的侵权行为,以及在移动通信服务收费上,对原告与其他同等交易条件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对待的作法”;二是判令两被告共同退还近两年来违法向原告收取的“月租费”1200元。
周泽在起诉状中称,中国移动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下称中国联通)垄断了中国移动通信市场,其中,中国移动占据市场超过70%的份额。按照《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即可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告中国移动在全国市场无疑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被告北京移动显然也在北京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同时,《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该法第十七条列举了各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包括,“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和“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
周泽称,其自1997年开始使用中国移动的“全球通”服务项目,被告在与原告并无租赁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在按标准收取相应服务费之外,对原告收取每月50元的“月租费”,属于“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同时,周泽认为,中国移动推出的神州行、动感地带等服务,有的不收“月租费”,有的收费较低,属于“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交易价格差别待遇”。
因为“全球通”是被告最早推出的服务项目,客户对长期使用的移动通信号码已经具有依赖性,不得不接受被告不合理的服务收费。他认为,被告后来推出的名目不同的服务品牌以及花样翻新的服务套餐,实行不同的收费,主要是为了吸引新的用户,同时掩饰对“全球通”老用户的不合理收费。
据《财经》记者了解,《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发生多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包括北京律师李方平起诉北京网通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违法对预付费用户实行差别待遇”等案例。但多数案件至今未有明确结果。
此番北京律师周泽起诉中国移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走向如何,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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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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